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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施工第九合同段沥青拌和站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大朗镇新马莲村莲大**侧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省**市大朗镇新马莲村莲大**侧,选址中心卫星坐标:113度56分23.721秒,22度53分57.036秒。项目总占地面积16312.2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513.69平方米,总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主要加工生产沥青拌和物35万吨/年(其中热再生沥青拌和物2万吨/年)。设有员工15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年运行146天,每天2班制,年运行1752小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冷骨料烘干、热骨料暂存和拌和的粉尘废气及烘干燃烧废气一起收集后经1套重力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条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两者较严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要求,烟气黑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项目沥青旧料烘干及热骨料暂存的粉尘废气、沥青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先经1套重力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与沥青储存、沥青加热、拌和、成品储存、装车外运的沥青烟气汇合后经1套水喷淋+电捕焦油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条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两者较严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要求。沥青烟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二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苯并[a]芘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NMHC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项目导热油炉废气经63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符合**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表2限值要求;厨余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DA004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要求。 矿粉筒仓和废粉回收筒仓的粉尘废气经筒仓顶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采用钢棚封闭,料仓建设为半遮挡结构,上方均设计为彩钢板顶棚,三面均设置围挡,并定期喷雾洒水抑尘。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沥青烟、苯并[a]芘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 废水:项目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收集后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水喷淋废水收集后定期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大****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噪声:项目噪声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运营期东面和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西面和北面厂界噪声符合3类标准要求。 固废:废粉尘、废骨料、废布袋、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公司处理;废导热油、废导热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沥青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进行堆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清运。垃圾堆放点应定期消毒,避免散发恶臭,滋生蚊蝇。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可以得到合理的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可接受。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9-11 |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 联系电话 | ****0039 |
| 通讯地址 | ****园区红棉路6****科技园10号楼228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