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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2026 年 6 月 23 日,******检测站在工作中发****农场农产品追溯存在问题,将该线****执法大队。质检站工作人员**农业执法人员登录**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开展核查,查实: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农场对外销售的竹荪,未在并行系统按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
2026 年 6 月 24 日,****农场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当事人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销售竹荪上市时,未在并行系统登记,未如实录入产品收获日期、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信息、购货主体信息以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产品上市无法实现“一品一码”溯源。
【监督处理】****农场销售的竹荪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违反了《**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依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的核心举措。当事人未录入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导致产品来源无记录、流向无台账、质量无溯源依据,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
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危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严肃纠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补录整改、规范经营,又引导辖区同类经营主体主动学法守法,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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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