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贺州抽水蓄能电站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贺州-八步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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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08日
标 题: ****关于****电站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6〕4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1日
****关于****电站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9-11 17:51

****公司:

《****电站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电站(项目代码:****)位于**市**区步头镇境内,距离**市区直线距离约42千米,地处贺江一级支流湖罗河上游,为一等大(1****电站工程,属**项目。总装机容量1400兆瓦,装设4台单机容量350兆瓦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主要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任务。****水库集水面积2.21平方千米,正常蓄水位1119.0米,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829万立方米,死水位1082.0米,死库容95万立方米,调节库容733万立方米。上水库设计洪水位1122.40米,校核洪水位1123.26米。下水库集水面积35.05平方千米,正常蓄水位568.0米,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951万立方米,死水位545.0米,死库容217万立方米,调节库容734万立方米。下水库设计洪水位569.97米,校核洪水位570.45米。电站额定水头533米。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水库枢纽建筑物、下水库枢纽建筑物、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及地面开关站、场内道路、施工辅助设施等组成。其中,上水库枢纽建筑物由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库岸防渗、库岸防护设施等组成,最大坝高74米;下水库枢纽建筑物由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泄洪系统、边坡防护、库岸防护设施等组成,最大坝高73米;****水库坝址右岸,沿****水库坝址右岸,上、下水库进/出水口之间水平直线距离约5309米,平均毛水头544米,距高比为9.76。输水****水库进/出水口、引水主洞(包括上平段、竖井段、下平段)、引水调压室、引水高压钢筋混凝土岔洞、引水支洞、尾水支洞、尾闸室、尾水钢筋混凝土岔洞、尾水主洞、****水库进/出水口等;地下厂房系统主要包括主副厂房洞、主变洞、尾闸洞、母线洞、进厂交通洞、通风兼安全洞、出线洞、交通及运输洞、排风洞、排风竖井、排水廊道、自流排水洞等建筑物;地面开关站布置于厂房西北侧山包,主要包括GIS楼、继保楼、500kV出线平台及开关站附属建筑物。场内**道路28条总长40.96千米,含永久道路、临时道路及隧道、贝雷桥;配套建设砂石料、混凝土加工系统、修配厂、****工厂、多处施工及管理营地;设置毛料、中转、表土堆存场,不新设土料、石料场。本工程不包含对外交通道路、对外输电线路工程,****电站复改建需单独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工程总占地面积290.3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03.73公顷,临时用地86.60公顷;土石方开挖总量926.12万立方米,弃渣量337.84万立方米,设置在望顶弃渣场、公路弃渣场2处弃渣场。涉及生产安置人口80人、搬**置人口85人。工程总投资83.3亿元,环保投资8594.46万元,计划总工期93个月(含筹建期24个月)。

(三)规划及政策相符性。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项目,纳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4—2028年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项目布局优化调整方案》,为“十五五”重点实施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符合《湖罗河流域综合规划(2023—2035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14号)。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水库在望顶弃渣场距离**东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10米,上水库与金鸡坪连接道路距离**东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14.5米,上下水库连接道路距离**东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19.5米。

2.项目距离北侧广****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2.1千米,距离南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1千米。

3.根据《**市水功能区划》,****水库所在的湖罗河划定为湖罗河象狮保留区,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水质标准。

4.项目与步头镇保和村、**村双底冲2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分别约0.16千米、1.2千米,均有山脊分隔,项目区河流与这2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上下游水力联系。

5.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5896公顷,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 ****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文件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形,后续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项目永久占地区占用8处40丛金毛狗。项目占用生态公益林149.04公顷,****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桂)〔2026〕17号)。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陆生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严禁超征地范围开展施工作业,尤其是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地带,应严格控制施工活动,避免影响征地范围以外的生态环境。对工程永久占地区内8处40丛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实施迁地保护,****水库附近征地范围内;对工程占地范围外受间接影响的23处513 丛金毛狗采取围栏就地保护;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观音座莲、长柄石杉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石**等保护物种做好避让,临近工程区域设置围栏防护。

2.规范弃渣处置,隧洞及路基开挖等弃渣全部转运至2处弃渣场堆存,落实弃渣场拦挡、截排水、遮盖等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松土、覆盖熟化土,对弃渣场、临时施工便道等临时征地范围,占地结束后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生境恢复,选择乡土物种采取乔灌草结合方式恢复临时占地原植被类型。

3.临近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加强施工管理,禁止施工过程中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禁止越线施工,避免碾压和破坏施工范围外的植被。临近生态公益林施工时,注重施工期的环境监控,禁止越界施工,注重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减少林地和灌丛植被的破坏。

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施工区设置生态保护警示牌,禁止捕食野生动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加强施工人员科普宣传。合理优化施工时序,野生动物活动高峰期规避高噪声、强振动及夜间施工,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干扰。

(二)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工程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上水库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016立方米/秒,不分丰枯期;下水库汛期(3—8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264立方米/秒,其余月份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132立方米/秒。施工期结合导流隧洞下放生态流量,初期蓄水期早期采用抽水翻坝方式下放生态流量,库水位高于生态流量放水管进水口高程时通过生态流量放水管下放生态流量。

2.建设上、下水库生态流量放水管。上水库生态流量放水管结合导流洞布置,采用管径为12.5厘米的钢管;下水库结合泄洪放水管布置生态流量放水管,采用管径为25厘米的钢管;生态流量放水管进****水库死水位,过流能力均大于生态流量目标,同时在生态流量放水管放水阀后各设置1套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控,确保足额下放生态流量;运行期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初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3.运行期发电、抽水、蓄水等工况调整不得挤占生态流量。当下游生态流量不足时,启用紧急调度与放水措施,暂停发电、抽水或蓄水,动用本项目上、下水库库容往下游应急放水,有效保障下游河段生态流量。

4.****水库输水系统进/出水口设置拦鱼及驱鱼设施,在水库蓄水前建成,****水库鱼类通过进/出水口进入隧洞的概率。

5.在下水库坝址下游约1.2千米的湖罗河右岸布置集运鱼系统,减缓大坝对鱼类的阻隔效应。过鱼对象为马口鱼、带半刺光唇鱼和粗须白甲鱼,集鱼时段覆盖3—6月繁殖窗口,****水库库尾上游约2.2千米处流水河段投放。

6.在下水库库尾上游附近水域实施增殖放流,鱼种包括粗须白甲鱼、带半刺光唇鱼、白边拟鲿、鲮、鲤、鲫、黄颡鱼,工程运行后连续投放3年;严格编制落实增殖放流方案,明确放流鱼种、规模、河段及实施周期,方案报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7.加强施工管理,严禁施工人员下水捕捞,组织开展水生生物保护科普宣传,防范人为活动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施工用料堆放避开水体,设置在不易受暴雨径流冲刷的地方,减少水土流失引发的水体污染。

8.近水侧施工过程中进行土石方开挖时需做好边坡防护工作,尽量减少泥沙排入下游水体,减少对区域水生生境的影响程度。

9.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于施工用水,剩余部分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管理营地、施工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设备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绿化、林地施肥。

10.水库蓄水前按照《****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NB/T10803—2021)对水库淹没区进行清理,以保证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的库区水质。

11.运行期,管理营地、地下厂房生活污水经一****设备处理后用于营地厂区绿化;地下厂房的机组检修排****设备处理后,用于管理营地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砂石料加工采用湿法破碎低尘工艺,同时对骨料传输采取半封闭方式,安装喷淋设施和袋式除尘等;混凝土拌和采用成套封闭式拌和楼;优化开挖爆破方法。

2.选用环保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场内运输车辆应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施工期间配备洒水车,晴天时对施工运输道路及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区周围栽种树草绿化;弃渣场、中转堆料场等场区设置喷淋设施控制扬尘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选用环保施工机械,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采取设备降噪措施;加强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局部消声罩;严控爆破时间,避开夜间爆破。

2.经过居民区路段时,车辆减速行驶、禁鸣高音喇叭、设置隔声围挡等。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处置。工程永久弃渣清运至工程设置的弃渣场堆放,禁止随意倾倒或非法外运。上、下水库施工****修配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建设及运营管理。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存储含油污泥每半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2.运行期,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电站厂房内含油废纸、含油废布、废蓄电池、事故废油等收集后存放于管理营地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建设及运营管理。在地下厂房主变下方设置可满足贮存周期要求的事故油池。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工程表土剥离、保存及回覆遵循“分层剥离、分类存放、就近利用、防护优先”原则。施工前对工程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表层土剥离,集中堆存于指定堆存场,堆体周边设置临时拦挡、排水和苫盖措施,后期植被恢复复垦时,将堆存表土均匀覆盖回覆表面,保障土壤肥力及生态恢复效果。

2.施工期及运行期,各类废污水、固体废物应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置。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机械设备油类的跑、冒、滴、漏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3.运行期,加强库区水质管理,确保水库库区良好的水质,避免因水质污染进而造成土壤污染。

4.隧洞施工期间,及时做好支护、防渗和排水措施,对局部地下水较大渗漏点进行封堵,采取有效施工防护措施,防止出现大规模施工涌水。

(七)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电磁辐射设施的运行管理,厂界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八)移民安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分散安置的移民采用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水用于林地施肥,不外排;生活垃圾纳入**村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中处理。

2.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等施工期间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噪及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施工完成后因地制宜对施工迹地进行恢复、绿化。

(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行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设计应当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评相关内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确保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四、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在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应适时按照国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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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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