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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关于****等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市****公司 业务办理号:HW202********1144)
【详细信息】
| 编号:**** | |||||
| **市****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 | |||||
| 普通 | |||||
| 同意你单位将300吨HW23含锌废物(废物名称:炼钢除尘灰,废物代码:312-001-23)转至******公司处理。 | |||||
| **市****公司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914********466119K | |||||
| 陈木星 |
| 身份证 |
| 2026年09月08日 |
| 2026年09月08日 |
| 2026年12月31日 |
| ****生态环境厅 |
【正文信息】
**市****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市****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HW202********1144)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300吨HW23含锌废物(废物名称:炼钢除尘灰,废物代码:312-001-23)转至******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你单位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并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三、****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