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已审查的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的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9月11日至9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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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处理2000套钢结构框架项目 | 开发区 | 铁****公司 | 铁****公司租赁****经济开发区****基地****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公司转租),建设年处理2000套钢结构框架项目。项目总投资53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 |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园区下水****处理厂,须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要求。 2.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调漆、喷漆烘干产生的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收集后与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共用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废气:喷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调漆、喷漆、烘干过程产生的苯系物、TVOC(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速率执行表2标准。 无组织废气: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以及车间外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中:“除船舶制造外的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区内的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尘、废钢砂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15m2),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安全处置;废布袋由除尘器供应厂家更换并回收;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漆渣、废机油桶、废机油和含油抹布、废清洗废液、废压缩机含油废水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库(32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采用库房、包装工具贮存应满足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 2 | ******公司年产10万吨复混肥项目 | 开发区 | ******公司 | ******公司位****开发区****基地,利用原有厂房设置1条掺混肥料生产线、原料堆放区和成品堆放区,项目可年产掺混肥料10万吨。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41.5万元。 |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园区下水管网排入******公司,pH的排放限值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应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要求。 2.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混合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采用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限值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生产车间采用半地下原料投料仓,投料仓至滚筒混拌机采用密封式提升机和输送机,减少粉尘溢出;减少原料和产品的堆放周期。原料、成品在封闭厂房内堆存,严禁物料露天堆放,减少恶臭气体向外逸散。检验室有机试剂、酸液密闭存放、相关检验设置通风橱操作、检验废液密闭暂存。厂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界氨、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除尘器收尘、废包装袋、筛分废料、沉降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100m2),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并直接带走,不在厂区内贮存。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废机油、废机油桶、检验室废液、检验室废水、检验废样本、废化学试剂包装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1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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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