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202破3号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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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33分钟前 公 开 人:****等3家公司管理人




(2026)东管破管字第13号

(2026)工贸破管字第13号

(2026)置业破管字第13号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26年8月14日,****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6)鄂0202破申2号、(2026)鄂02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东管公司等3家公司”或“债务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24日作出(2026)鄂0202破3号《决定书》,指定****、****公司、****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组担任****、****公司、****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公司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后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作出如下指引:

特别说明事项:

1.止息日:东管公司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以2026年8月13日作为止息日,即所有债权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均计算至2026年8月13日。

2.本次债权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网络申报系统设有金钱类债权申报与购房类债权申报两个端口。申报交房请求权债权的,请在购房类债权申报端口申报债权,请勿将已付房款金额作为债权重复申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请填报至违约金栏位,并在权利主张中注明诉求为交付房屋。

3.对合并范围内多个主体享有债权的处理:

(1****公司等3家公司分别享有独立债权的,应在网络申报系统中分别选择申报对象申报债权。

(2)若同一笔债权,****公司等3家公司为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人只需向主债务人申报一笔债权,列明各担保人即可;债权人若就****公司等3家公司分别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自动合并为一笔债权处理。

(3)若同一笔债权,东管公司等3家公司为担保人,主债务人为案外人的情形,债****公司申报债权,列明主债务人、各担保人即可,****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若就同一****公司等3家公司分别申报债权,管理人将自动合并为一笔债权处理。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逐笔分别申报并明确每笔债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主债务人、担保人、担保财产及还款情况等。

一、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法院《**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法院****公司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即2026年8月14日,****公司等3家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法院****公司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即2026年8月14日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申报期限

****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n)发布的公告,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9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具体如下:

债权人可登录网络申报系统,根据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指引,进行主体资格认证、债权申报信息填列、上传证据材料等步骤后完成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完成后需点击提交,系统支持查看已提交的债权申报信息。

申报网站:https://ept.****.cn/z3/apply/apply-list?virtualNo=539729

申报网站二维码:


债权人可登录网络申报系统下载《债权申报-申报端操作手册》或观看网站的操作指引讲解视频,并根据操作指引填写信息及提交材料。如在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网站的技术支持人员,联系电话:****101866(转3选择互联网产品,再转4选择破产债权申报,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8:00)。


四、债权申报咨询

管理人提供现场及电话咨询服务,解答债权人的疑问。特别提醒,现场及电话咨询均不是债权申报方式,不可以代替“网络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咨询后仍须依据网络申报系统的流程和指引完成债权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现场咨询地点:**省**市**港区花湖街道花湖大道168****中心

联系人:蒋律师、余律师、田律师

联系电话:173****0500、186****2073、158****6120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至11:30,14:00至17:00。

五、债权申报材料要求

1.债权人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详见“六、债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2.债权人名称应为全称,与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名称一致。

3.债权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机构债权人要求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名称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姓名。

4.****公司等3家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须对应每笔债权提交债权申报证据材料。

5.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6.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尽快补充提交,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7.涉外债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公证认证相关手续。

六、债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准备债权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须统一为A4型纸,经扫描为PDF文件后,按照本指引要求上传至网络申报系统,同时准备原件备查。债权人可登录网络申报系统下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承诺函等范本。

特别提示:

上传端口处存在文件数量和大小限制(详见债权申报页面提示),超限文件请拆分或压缩体积后上传;文件数量超过限制的,请将文件合并后上传,以确保证明材料上传至指定的上传端口。

(一)《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均须提交原件PDF扫描件,自然人债权人应当签字并按手印,机构债权人应当加盖公章。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每份书面材料页数、是否为原件等。

3.《债权申报表》须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申报债权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债权申报表》尾部“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在债权申报系统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4.《债权申报表》债权发生、履行情况及其他需说明事项部分需写明申报债权的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有无其他债务人等相关事项。

5.《债权申报表》债权计算清单部分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发生依据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须有相应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6.《债权申报表》与网络申报填写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机构债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原件PDF扫描件。如机构债权人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总局****银行****委员会)官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原件PDF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PDF扫描件(请按照范本填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PDF扫描件;

(4)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的,应当提交由市场监督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PDF扫描件。

机构债权人委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代为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PDF扫描件(请按照范本填写);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PDF扫描件;代理人是机构债权人职工的,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等身份证明文件原件PDF扫描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包含最****事务所指派函原件PDF扫描件。

2.个人债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PDF扫描件。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PDF扫描件(请按照范本填写);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PDF扫描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包含最****事务所指派函原件PDF扫描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融资租赁类债权参照本条准备;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行驶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应在申报债权时将物权凭证原件交还至管理人;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催收通知或其他能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材料;

6.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公证等的,还须提交证明债权涉诉、涉仲案件进展状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公证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须提供;如果债权人已通过执行程序领取全部/部分执行款,须向管理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8.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10.债权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则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材料、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工程结算材料等已实际履行并享有工程款债权的材料);标书代写

11.债权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则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票据权利保全材料:债权人应提供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证明材料;

(2)合法取得票据的材料:债权人应提交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发票及履行凭证、担保关系及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材料;

(3)时效中断的材料:若存在时效中断事由的,债权人还应提交催收函、债务人承诺付款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司法文书等材料;

(4)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票据兑付/付款事宜签署协议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特别提示:以上用于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上传原件PDF扫描件。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虚假申报法律风险提示》

1.《送达地址确认书》

请债权人按照范本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个人债权人签字按手印、机构债权人加盖公章后,上传原件PDF扫描件。

2.《虚假申报法律风险提示》

请债权人下载打印《虚假申报法律风险提示》,个人债权人签字按手印、机构债权人加盖公章后,上传原件PDF扫描件。债权人须核对债权申报材料,保证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五)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债权人认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参照前述标准补充提交。

七、债权申报的其他事项

1.本指引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或确认。

2.管理人是接收本次债权申报的唯一法定主体,向债务人、人民法院等其他主体申报债权的均视为无效申报。

3.所有申报材料填写、用印或签字完毕后,将申报材料扫描为PDF格式,按照网络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债权人提交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后予以退还),债权人应配合。债权人如在管理人通知后无法提供原件的,债权人需承担债权申报材料未提交及举证不能的后果。

4.债权人会议联系方式为债权人会议参会登录唯一识别项。债权人务必注明有效的送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等。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更换委托代理人的,须及时联系管理人提交变更通知,通知到达管理人且管理人回复后视为变更成功。

5.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未来将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如申报多笔债权,须以合同口径分笔申报。

7.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若发生债权转让的,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相关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并提供债权转让相关材料。

8.债权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在中文译本上须标注“与外文内容一致”字样,并在字样处盖章/签字按手印。

9.债权人向管理人咨询或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0.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法院****公司等3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即2026年8月14****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11.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12.本指引由管理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等3家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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