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城(二期)配****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一、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智能网联汽车城(二期)配****中心厂房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答疑通知如下:
质疑一:质疑(异议)涉及的招标文件具体条款:
条款位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18分)”拟派人员评分项第2条。
条款原文:“2、拟派驻本项目的工程主管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高压、低压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0分。”
回复:本项目主要服务于我司重点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多为高端制造业。该类企业对生产环境、办公的物业服务品质有极**求,在安全生产管控、服务标准管理难度及应急响应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与更高的要求。为确保物业服务能够匹配入驻企业的需求,保障园区的高品质运营,故本项目对各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及服务经验设置了相应标准,以保障项目服务品质。本项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二:质疑(异议)的具体事实、法理依据与理由:
1.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分项严重脱离项目实际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差别待遇的核心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与理由:本项目采购标的为“配****中心厂房物业服务”,****园区的工程巡查维修、保洁、安保秩序、绿化养护等基础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第二篇明确定义工程主管的职责为“日常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巡检、供电照明日常管理及特种设备维保监督等”,工程主管具备“高压、低压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完全能够满足日常工程强电、弱电及设施设备的巡查与小型维修实际需要。将主要用于矿山、化工等高危生产领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与物业工程主管强制挂钩并赋予高达2分的评分权重,完全脱离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特点和履约实际,属于典型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
2.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法定执业范围与国家职业资格设立宗旨
法律法规依据:
****保障部、****总局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第三条明确专业类别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明确强制配备领域:“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事实与理由:国家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系依法用于特定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矿山、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物业管理属于现代生活与现代服务业,既不属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强制配备的法定高危行业,亦非该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核心执业领域。在物业工程运维岗位上强行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分,既不符合国家执业资格分类监管的政策导向,也缺乏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依据。
回复:****政府采购。本项目主要服务于我司重点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多为高端制造业。该类企业对生产环境、办公的物业服务品质有极**求,在安全生产管控、服务标准管理难度及应急响应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与更高的要求。为确保物业服务能够匹配入驻企业的需求,保障园区的高品质运营,故本项目对各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及服务经验设置了相应标准,以保障项目服务品质。本项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三:明确的质疑(异议)诉求:
为维护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及本项目的公平竞争秩序,特依法提出如下诉求:
建议删除该条款的加分项:删除评分标准中工程主管“在此基础上,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加2分”的要求。
回复:与质疑一回复一致。
质疑四: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违法 — 采用"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低价优先法"。
回复: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而非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范畴,不存在规则冲突情形。为避免各潜在投标人恶意低价竞争,故按照‘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质疑五:价格分扣分比例不对称 — 高于基准价扣0.5分/1%,低于仅扣0.25分/1%,客观上鼓励高价、排斥低价,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回复:项目采购需求重点不仅考虑价格,更注重履约质量、服务稳定性、交付保障、后期运维风险控制。通过设置不同的扣分比例,鼓励潜在投标人在成本可控的情况下尽量低价,而非恶意低价中标,不存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况。
质疑六:合同到期单方延期条款 — 甲方单方通知即可延期,涉嫌规避重新招标。
回复:本项目该延期条款设置目的为履约衔接过渡,并非规避重新招标,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七:主观评分项过多 — "针对性强/一般/较差"等主观评价缺乏量化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
回复: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供应商提交的实施方案、服务方案、重难点应对方案属于定制化方案,无法全部转化为硬参数、客观指标。该类评审项考察的不是固定参数,而是投标人结合本项目现场条件、项目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方案适配程度,属于方案合理性评审。
质疑八:人员学历和证书要求涉嫌歧视 — 维修工要求"全部专科以上"、行政主管要求"统招本科以上",与岗位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回复:与质疑一回复一致。
二、补遗
(一)将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2026年9月24日**时间10:30更改为2026年9月29日**时间10:30;标书代写
(二)将本项目开标时间由2026年9月24日**时间10:30更改为2026年9月29日**时间10:30;标书代写
(二)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由2026年9月24日**时间10:30更改为2026年9月29日**时间10:30。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