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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21MADY22JU4W | 建设单位法人:钱永生 |
| 钱永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大褚村乡钱海庄村263号 |
| 年产PVC水管200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 大褚村乡钱海庄村263号 |
| 经度:116.****3640 纬度: 38.****4081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17 |
| **行审(环)字〔2025〕0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921MADY22JU4W001Z |
| 2026-07-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 |
| 4 | 运营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 |
| ****0921MADY22JU4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1403MAEJ22L34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403MAEJ22L348 | 竣工时间:2026-07-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n/nd.jsp?id=132 id=132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租赁现有厂区,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0平方米。 项目购置PVC水管生产线一条,主要设备包括:挤出机(FM-SY-80.****.51)、拌料机(XL-SS-23-351)、冷却设备、切割机(XFC-450)、破碎机(NT-450型)、气泵(DC-60L)、储气罐等7台先进生产设备及相关安全、环保配套设备。 年产PVC水管2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租赁现有厂区,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0平方米。 项目购置PVC水管生产线一条,主要设备包括:挤出机(FM-SY-80.****.51)、拌料机(XL-SS-23-351)、冷却设备、切割机(XFC-450)、破碎机(NT-450型)、气泵(DC-60L)、储气罐等7台先进生产设备及相关安全、环保配套设备。 年产PVC水管20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材料→混料→挤出→冷却→切割→检验→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材料→混料→挤出→冷却→切割→检验→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项目混料过程、切割过程和破碎过程会产生颗粒物。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和臭气浓度。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氯乙烯和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和氯乙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生活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机械噪声,项目采取了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安装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外售;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置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项目混料过程、切割过程和破碎过程会产生颗粒物。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和臭气浓度。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氯乙烯和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和氯乙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生活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机械噪声,项目采取了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安装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外售;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置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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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混料过程、切割过程和破碎过程会产生颗粒物。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监测:经检测,该企业混料废气、切割废气、破碎工序废气排气筒(P1)出口:颗粒物两日浓度最大值为3.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6.05×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无组织废气监测:经检测,无组织颗粒物两日最高排放浓度为332μ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 |
| 2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项目挤出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和臭气浓度。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监测:经检测,挤出工序排气筒排气筒(P2)出口:非甲烷总烃两日浓度最大值为3.45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最低去除效率65.9%,不满足90%处理效率要求,故加测车间口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车间口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1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氯化氢两日浓度最大值为6.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33×10-2kg/h,氯乙烯两日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6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77kg/h);臭气浓度两日最大值为724(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无组织废气监测:经检测,无组织氯化氢两日未检出,无组织氯乙烯两日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氯化氢≤0.2mg/m3,氯乙烯≤0.6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两日周界外浓度最大值为0.9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两日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15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1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6.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最高允许浓度值20mg/m3)。无组织臭气浓度两日最大值为14(无量纲),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安装软连接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机械噪声,项目采取了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安装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经检测,该企业北厂界不具备检测条件,故未检测北厂界噪声,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两日昼间噪声检测结果为48.0-59.0dB(A),夜间不生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
| 1 | 项目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外售;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置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项目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外售;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置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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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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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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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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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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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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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