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港**港区铁路物流码头工程一标段工程地基处理陆上强夯及陆域挖填土方施工工程专业分包招标
方案编号:****(试)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修改,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原条款与本补遗书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1.修改内容:
1.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暂定数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报价。投标人应特别注意:(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2)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模式,投标人须填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并根据暂定工程量计算投标总报价;(3)本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暂定合同总价(即投标总报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并获发包人及审计单位审批的变更除外),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支付。”调整为“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暂定数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报价。投标人应特别注意:(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2)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模式,投标人须填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并根据暂定工程量计算投标总报价;(3)本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三个数值中的较小者:①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经甲方书面确认且获得发包人及审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变更除外);②甲方与发包人及第三方审计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清单项审**算总工程量的100%*乙方分包合同对应单价所计算出的总金额。(即甲方不承担任何核减风险)。③甲方与业主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审**算总金额的96%,并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金额。
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1.2、原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专用条款“6.1.1(3)乙方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暂定签约合同价款。超出暂定签约合同价款部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调整为“(3)乙方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三个数值中的较小者:①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经甲方书面确认且获得发包人及审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变更除外);②甲方与发包人及第三方审计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清单项审**算总工程量的100%*乙方分包合同对应单价所计算出的总金额。(即甲方不承担任何核减风险)。③甲方与业主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审**算总金额的96%,并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金额。”
1.3原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专用条款“14.1.1结算双上限锁定: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小者:”调整为新增“14.1.1结算多上限锁定: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三个数值中的较小者:”。且新增“(3)甲方与业主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审**算总金额的96%,并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金额”条款。
1.4原招标文件合同第四部分:附 件,附件1《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说明,“3.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 元(含税),为最高结算限额。 乙方最终结算总额不得超过该封顶值(经甲方书面确认且获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变更除外)。”调整为“3.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三个数值中的较小者:(1)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 元(经甲方书面确认且获得发包人及审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变更除外);(2)甲方与发包人及第三方审计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清单项审**算总工程量的100%*乙方分包合同对应单价所计算出的总金额。(即甲方不承担任何核减风险)。(3)甲方与业主单位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审**算总金额的96%,并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金额。”
调整内容详情详见附件内容。
2.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 2026年9月17日10时00分(开标时间同步顺延)加急标书代写
3.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不变,请各投标人按本补遗书调整投标文件编制并按新时间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加急标书代写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