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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03MAE7BJ7T2T | 建设单位法人:刘振涛 |
| 邢雨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乾务镇朝晖路366号4栋第2层201 |
| ****研发及生产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70-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乾务镇朝晖路366号4栋第2层201 |
| 经度:113.112000 纬度: 22.17487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5-16 |
| 珠环建表〔2025〕1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8-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03MAE7BJ7T2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星******公司****公司 |
| ****0403MAE7BJ7T2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08-20 |
| 2025-08-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21 |
| 2026-08-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ndex.php/content/1273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没有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从事外科敷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预计年产壳聚糖护创凝胶敷料10万支、聚乙烯醇泡沫栓塞微粒5万支、聚乙烯醇栓塞微球5万支、可溶性明胶海绵颗粒5万支、祛疤膏5万支、抗HPV凝胶5万支 | 实际建设情况:从事外科敷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预计年产壳聚糖护创凝胶敷料10万支、聚乙烯醇泡沫栓塞微粒5万支、聚乙烯醇栓塞微球5万支、可溶性明胶海绵颗粒5万支、祛疤膏5万支、抗HPV凝胶5万支 |
| 没有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用溶解、过滤、清洗、冻干、灌装等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溶解、过滤、清洗、冻干、灌装等工艺。 |
| 没有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纯水系统反冲洗废水、纯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和内包装材料清洗废水属于生产废水,但水质简单,污染物含量低,经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市富山江湾(工业)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黄茅海海域。其他生产废水不外排,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醛、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甲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区内VOC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3类标准 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纯水系统反冲洗废水、纯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和内包装材料清洗废水属于生产废水,但水质简单,污染物含量低,经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采用槽罐车转运****泵站集中收集处理,再引至**市富山江湾(工业)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黄茅海海域。其他生产废水不外排,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项目生产、实验检验及研发废气经车间整体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通过排气筒(DA001)引至25m高空排放。经监测,废气排放口(氯化氢、颗粒物、甲醛和NMHC)排放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区内VOCs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选用了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进行了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做好了减振、消声、隔声处理。 经监测,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项目设置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符合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设置了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滤渣、不合格品(废聚乙烯泡沫栓塞微粒、废聚乙烯醇栓塞微球、废明胶海绵颗粒)、废包装容器、生产和研发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清洗废液、地面清洗废水)、废实验耗材、实验废液、废样品、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密闭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且已签具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 废包装材料、废滤芯、纯水处理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在项目设置的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公司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没有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车间减少部分设备,增加1台通风式灭菌柜、1台标签打印机和成品包装、存放用的设备;研发实验室减少部分设备,增加1台低温恒温反应浴、1台医用离心机、1台pH计和样品存放用的设备;实验室增加部分物理检测仪器。 |
| 新增设备均为辅助性、检测性设备,位****实验室,不参与主体生产流程,未增加生产批次或运行时间,不改变产品品种及规模,各产品产能与环评批复一致。本次变动未新增化学试剂使用,通风式灭菌柜仅产生水蒸气,标签打印机无VOCs挥发,研发及检测设备均为物理操作或密闭微量实验,废气、废水、固废均未新增污染因子,废活性炭等危废产生量不增加。灭菌冷凝水为清净下水,不增加污水处理负荷。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347 | 0.1347 | 0 | 0 | 0.135 | 0.135 | |
| 0 | 0.247 | 0.247 | 0 | 0 | 0.247 | 0.247 | |
| 0 | 0.029 | 0.029 | 0 | 0 | 0.029 | 0.02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2400 | 2400 | 0 | 0 | 2400 | 240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45 | 0.0045 | 0 | 0 | 0.004 | 0.004 | / |
| 0 | 0.02 | 0.0258 | 0 | 0 | 0.02 | 0.02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排放限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气排放口(DA001)处氯化氢、颗粒物、甲醛和NMHC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和甲醇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排放限值。 |
| 1 | 隔音门窗以及密封车间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隔音门窗以及密封车间 | 四周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项目设置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符合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设置了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滤渣、不合格品(废聚乙烯泡沫栓塞微粒、废聚乙烯醇栓塞微球、废明胶海绵颗粒)、废包装容器、生产和研发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清洗废液、地面清洗废水)、废实验耗材、实验废液、废样品、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密闭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且已签具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 废包装材料、废滤芯、纯水处理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在项目设置的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公司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1 | 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操作,杜绝风险事故 | 已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操作,杜绝风险事故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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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