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黄寨镇2025-G-29号国有建设用地(****)地块位于**省**市**县黄寨镇大直峪村、宋庄村,黄东线以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657923°,北纬38.086479°,宗地面积328687.77平方米(****),地类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拟规划为教育用地(高等院校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明确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搬迁的;****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2026年6月,********公司)受****的委托,承担**县黄寨镇2025-G-29号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本项目地块污染识别、采样点布设、现场采样及样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通过前期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确认,本地块为疑似污染地块,需要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2)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19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土壤对照点位1个);其中地块一布设场内土壤柱状采样点位12个,最小采样深度为2.5m,最大采样深度为30.0m;地块二布设场内土壤采样点位6个,最小采样深度为3.0m,最大采样深度为21.0m;地块外对照点为表层样点位;本次共采集土壤样品70组(含7组平行样,1组对照点)。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19个采样点位pH值在8.11-8.81范围内,呈弱碱性。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包括12项重金属(砷、汞、钒、钴、镍、铜、锌、钼、镉、铅、锰)、土壤常规理化特征pH、2项无机物(氟化物、氨氮)、6项多环芳烃(菲、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a]芘)和石油烃。重金属(砷、汞、钒、钴、镍、铜、锌、钼、镉、铅、锰)、无机物(氟化物)检出率均为100%,无机物(氨氮)检出率为57.14%,多环芳烃检出率均为1.43%,石油烃检出率为67.14%;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检出项目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及**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3)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3个,但T01钻探至30m未见地下水,在T06继续钻探至30m,仍未见地下水,因此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含1组平行样)。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2个采样点位,pH值均为7.9,呈弱碱性。地下水样品检出污染物共计18项,包括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亚硝酸盐(以N计)、钒、锰、钴、镍、铜、锌、砷、钼、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均未检出。钼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地下水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限值要求,其余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
综上,风险筛选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教育用地(二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的污染状况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