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码头新增货种装卸项目 | **市官林镇**市新材料产业园 | **** | ******公司 | 在企业现有1#码头泊位**8根管道,利用码头区域原有储罐及正在建设的醋酸酯项目储罐,新增装卸大豆油、甲醇、丙烯酸(稳定的)、乙酸(含量>80%)、丙烯酸正丁酯(稳定的)、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正丁醇8个货种,不涉及现有码头改造。项目实施后,1#码头总的货物吞吐量35万吨/年,较实施前增加31万吨/年。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5年9月28日,建设单位在****官网(https://www.****.com/list_20/136.html)发布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信息公开。 2.2025年12月30日,建设单位在****官网(https://www.****.com/list_20/140.html)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 3.建设单位于2026年1月5日、6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 4.2025年12月30日,建设单位通过在项目所在地、周边村委会公告栏张贴公告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 5.2026年7月15日,建设单位在****官网(https://www.****.com/list_20/149.html)公开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项目环评各阶段公示期间,均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货物装卸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装船废气管道收集后经“一级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36排放,非甲烷总烃、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码头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码头区域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本项目不新增初期雨水,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由本码头设置的废水收集装置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初期雨水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预处****处理厂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码头区域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规范执行系统申报、跨省备案及电子联单制度。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各货种装卸口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依法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风险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事故应急池、装卸口围堰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及标志,按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1#码头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文)要求,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2026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10-****5560;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新金匮路1****中心12****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