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0914 | |
| 名称: | **** ****改革局 汕****体育局 ****商务局关于规范2026年中秋、国庆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0914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中秋、国庆假期将至,旅游消费市场进入旺季,为切实维护我市节日和假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提供住宿、餐饮、旅游、商品零售等服务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
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规范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按规定明码标价,真实、准确、完整地标示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一)住宿服务
1、****宾馆、备案民宿、出租屋公寓等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住宿环境。要综合考虑经营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随意抬价、过度涨价;在中秋、国庆期间,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不能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同类房型平均价格的三倍。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临时加价;通过互联网平台预订的客房,订单生效后不得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
2、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清晰标识客房价格、结算起止时间、服务内容及退订退款规则;在网络平台标注“划线价”的,应当标明“划线价”的详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依据;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3、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价格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
(二)餐饮服务
1、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实物或图片展示等有效形式清晰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实行“一物一标签、一货一标价”。海鲜餐饮经营者还应遵循《**市海鲜餐饮价格诚信行为合规指引》,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海鲜等同一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的食材,必须以“元/500g、元/个、元/只”等明确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
2、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消费项目、价格及总金额等信息。提倡采用“先计价后消费”“先确认后加工”“扫码下单”等模式,让消费者在消费前能明确知晓所消费的商品(服务)单价、数量、计价单位、总金额等价格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消费,不得未经消费者确认擅自加工食材。
3、提供小食、纸巾、米饭、果品、茶水、调味料、选择性餐具等商品需单独计费的,应提前告知并标示价格,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套餐、团购产品应明确标注所含菜品名称、份量、计价单位及对应价格,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时段、有效期、使用规则及限制性条件,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使用套餐、团购。不得在消费者确认消费清单后额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低价揽客、高价结算的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三)旅游景区
1、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售票处、网络售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
2、****停车场应在车辆进出口及收费处设置公示牌,明示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应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四)商品零售
1、潮汕民俗礼品、旅游纪念品等商品零售经营者,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2、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不得不标识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进行价格标示。
三、强化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各经营者要对照本提醒告诫要求,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要坚持“顾客至上”里面,加强员工培训,优化消费环境,畅通内部消费投诉渠道,及时响应、妥善处置消费者诉求。****协会商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平稳透明。
市场监管部门将**发改、文旅、商务等部门持续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 ****改革局
汕****体育局 ****商务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