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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自然**部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2日 |
| 标 题:自然**部关于G7221**—**公路(龙胜至**段)工程(**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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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关于G7221**—**公路(龙胜至**段)工程(**段)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25〕4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16.9612公顷(其中耕地9.921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88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9320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85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040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21.2554公顷,****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G7221**—**公路(龙胜至**段)工程(**段)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区应督促****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你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级自然**主管部门向有关市、****政府下发缴费单并督促完成缴费工作;省级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自然**部
2026年3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