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
你单位报来的《**市**区海水养殖功能区A区底播养殖第十七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公示,批复如下:
一、**市**区海水养殖功能区A区底播养殖第十七期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冠头岭西北侧海域。项目拟进行开放式贝类底播养殖,贝类品种以大獭蛤、栉江珧等为主。项目不建设用海设施及构筑物。用海总面积为625.2429公顷,可出让用海面积572.2429公顷,拟设6宗用海区,均为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总投资1494.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占总投资约2.88%。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位于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内,采捕期应避开核心区的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为1月15日至3月1日),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相关用海活动时应事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对保护区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环境保护资金,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和项目特点开展海洋环境影响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风险管理,一旦发生涉海环境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政府和生态环境、海事、海洋和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七、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报告表》****环境局、市海洋局,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选址、性质、规模、布局、生产工艺、建设方案、环境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环境局、海洋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