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1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拟对持有的******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公司
所 在 地:**省****县
债权总额:9,638,543.32元
担保方式:抵押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9,638,543.32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5,606,743.32元,其他费用31,800.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公司 |
4,000,000.00 |
5,606,743.32 |
31,800.00 |
9,638,543.32 |
已诉已执行 |
抵押:姚志伟,抵押物为其所有的位于**省**县玉屏街道长征路10号房产。 |
| 合计 |
4,000,000.00 |
5,606,743.32 |
31,800.00 |
9,638,543.32 |
二、诉执情况
上述债权经(2019)黔27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2019)黔27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人民****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20日止利息人民币377093.32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利率13.425%计算);如被告******公司未能按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银行****公司对被告姚志伟所有的位于****县玉屏街道长征路10号[房权证号:黔房权证**县字第****00003号,建筑面积760.87平方米,土地证号:荔国用(2015)第004号、使用面积618.75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418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908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上述(2019)黔27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3)黔2722执恢307号,目前状态为执行终本。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债务人******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位于**省黔南布依族****办事处苗圃路108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姚志伟,实际控制人疑似股东姚志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饲料原粮收购、批发;生态农副产品开发及销售;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土石方工程;经果林、苗木、花卉、林木种植开发及加工销售;畜禽养殖及销售;建筑材料批发及零售、家用电器批发及零售。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二)担保人姚志伟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姚志伟 |
男 |
水族 |
522722********0311 |
**省**县玉屏镇樟**路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法院多次(恢复)执行并终本或终结;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被其他案件查封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14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周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0851-****792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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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