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公司对贵****公司1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拟对持有的贵****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一:贵****公司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46,664,395.92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46,664,395.92元,其中本金17,920,599.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共计28,663,079.92元,其他费用80,717.00元,贵****公司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贵****公司 |
17,920,599.00 |
28,663,079.92 |
80,717 |
46,664,395.92 |
已诉已判决 |
抵押:**吉****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县****花园房屋三套 (镇房权证:**字第****00190号、****00189号、 ****00794); 保证:刘裕奎、廖明静、徐波、林泽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合计 |
17,920,599.00 |
28,663,079.92 |
80,717 |
46,664,395.92 |
二、诉讼情况
本债权已诉已执行,判决案号为(2019)黔0102民初15653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 、被告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银行****公司**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254234.05元、罚息****464元、复利74413.5元和违约金9万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但利罚息与复利、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贵****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银行****公司**路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吉刘裕奎、廖明静、徐波、林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逾期未归还,****银行****公司**路支行可在变、拍卖被告**吉****公司名下位于**省**县****花园房屋三套(镇房权证:**字第****00190号、****00189号、****00794)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银行****公司**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571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1434元减半收取 70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银行****公司**路支行负担7600元,被告贵****公司、**吉****公司、刘裕奎、廖明静、徐波、林泽华负担6811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案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24)黔0102执恢1261号之一,现阶段为执行终本。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债务人贵****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1月4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市**区世纪城D****中心幢2单元28层6号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林泽华,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劳保用品、通讯器材、数码产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金属制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管材、酒店用品、农产品、灯饰、建材、家私、电线电缆的批零兼营。)。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二)担保人
1、**吉****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1月31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市**区世纪城D****中心(一)幢2单元28层8号,法定代表人唐猛,疑似实际控制人为肖庭钧,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装饰装潢设计、施工;酒店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家居灯饰,水暖器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刘裕奎、廖明静、徐波、林泽华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刘裕奎 |
男 |
侗族 |
522625********0032 |
**省****社区大菜园村八组 |
| 廖明静 |
男 |
汉族 |
522221********0416 |
**省**市大**路 |
| 徐波 |
男 |
汉族 |
522625********0018 |
**省****社区西门八组 |
| 林泽华 |
男 |
苗族 |
522625********4313 |
**省**县金堡乡辽家坳行政村合家湾组 |
四、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五、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16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七、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851-****8623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监管局监督电话:0851-****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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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