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6年9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审批
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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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9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4日-2026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140、****138

通讯地址:****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开发区(**区)铸锻造(一期)项目

****开发区(**区)两河片区两河路1515号

**丝路铸辉****公司

**水木****公司

同意你单位项目投资11458万元(环保投资280万元),于****开发区(**区)两河片区两河路1515号进行铸锻造(一期)项目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103467.22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0分57.803秒,北纬43度43分43.256秒。项目建设铸锻造件生产线及抽油机生产线各1条,****中心、化学品库、原辅材料库、固废库、消防站、控制室、锅炉房及辅助设备设施,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年生产2500台智能抽油机和15000吨铸造配件(合金钢铸件10000吨、矿机重卡铸件5000吨)。冬季采暖采用2台10吨/小时锅炉。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热加工设备配备低氮燃烧器,铸锻造件过程中熔炼、浇注、落砂、混砂、抛丸及造型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抽油机各零配件生产过程中下料、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高度要求。

项目须加强无组织管控,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厂房进行,采取洒扫降尘、设备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中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中相关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池清洗废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金属材料(焊渣、不合格品、废钢丸、金属屑)自行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置,炉渣、氧化皮、除尘灰、废包装、废布袋、废器具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后进行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二氧化硫0.148吨/年、****公司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改造项目中两倍替代;氮氧化物1.419吨/年,从******公司轧钢厂热轧加热炉低氮改造项目中两倍替代;颗粒物3.712吨/年,从2021年**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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