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6年海南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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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09-14 17:04
标 题: ****关于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 号:琼发改运行〔2026〕849号发布日期: 2026-09-14 17:04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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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公司、****中心,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2025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运行〔2025〕1299号),开展了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市场主体诉求,为稳定市场预期,减轻用户负担,保障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现就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开一场多月双边协商交易

(一)参与经营主体

1.已完成交易平台注册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批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主体等。

2.已完成市场注册,但尚未按国家、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发电机组,按照《**、**、**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南方监能市场〔2025〕14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组织

1.交易标的物:直接交易经营主体次月至年底12月31日的电量。

2.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上限为0.51576元/千瓦时,下限为0.34384元/千瓦时。高耗能企业用户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燃煤基准价上浮20%限制。

3.交易申报:发电企业以及独立储能放电交易单元只能作为卖方,电力用户、独立储能充****公司只能作为买方。

4.交易组织时间与参与方****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二、优化无合同用户电价机制

(一)增设无合同用户续约过渡期

1.自用户被认定为无合同用户当月起(以交易平台首次按无合同用户结算的月份为准),连续3个月为其续约过渡期。过渡期内,现货模式下的无合同用户电能量价格统一按现货实时市场出清加权平均价执行,暂不执行2倍现货实时市场电价标准;非现货模式下,无合同用户电能量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加权平均价执行,暂不执行1.5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加权平均价标准。过渡期内,无合同用户可自****公司签订新的电力零售合同,自新的电力零售合同完成备案确定的合同标的月起执行新签订的零售合同。

2.同一用户本年度内只允许享有1次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即自被认定为无合同用户当月起第4个月,仍未完成零售签约或参与批发交易的无合同用户,根据其所处现货模式或非现货模式,恢复按现货实时市场出清加权平均价的2倍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加权平均价的1.5倍执行电能量价格。无合同用户应在过渡期内及时完成零售服务签约,或按规定参与批发交易。

3.无合同续约过渡期设置规定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公司、****中心负责对过渡期内电能量电费进行重新核算处理。

三、有关要求

****交易中心统筹做好本次增开交易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合理安排交易时序,做好各类交易衔接。强化双边交易行为监测,严防串通报价、场外私下约定等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合同用户电价机制优化工作。

(三)本通知有关规定与琼发改运行〔2025〕1299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202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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