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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72907T | 建设单位法人:张连太 |
| 刘玉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街道南环路以南,营龙路以东,**路以西地块 |
| 年产30万吨高性能再生铝绿色循环利用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252-C3252-铝压延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街道南环路以南,营龙路以东,**路以西地块 |
| 经度:118.585110 纬度: 36.48177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2-24 |
| 临环审表字〔2023〕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6-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0000 |
| 92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72907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781MA3MPPEG7W | 验收监测单位:泉鑫检测****公司,绿水******公司 |
| ****0100MAD2YC4D2U,****0700MADXYXKR43 | 竣工时间:2026-05-31 |
| 2026-06-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9-09 |
| 2026-08-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0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 |
| 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配料-投料-点火加热-熔炼-一次精炼-扒渣(铝渣-炒灰-球磨-过筛)-炉前分析-二次精炼-扒渣-炉后分析-静置-浇铸-均质锯切 | 实际建设情况:配料-投料-点火加热-熔炼-一次精炼-扒渣(铝渣-炒灰-球磨-过筛)-炉前分析-二次精炼-扒渣-炉后分析-静置-浇铸-均质锯切 |
| 一期工程配料未建设破碎工序;精炼工艺通氮除氢变更为通 氩除氢,未增加污染物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2.项目产生的碱喷淋排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冷却循环水排污水作为碱液喷淋补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确保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3.项目原材料破碎及分选、熔炼、炒灰、筛分、锯切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降尘室+脉冲除尘器+活性炭吸附+SCR脱硝+碱喷淋”处理后,与熔炼、精炼和均质锯切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燃烧后共同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要求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通过设备密闭、厂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要求。4.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对倾翻炉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5.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铝灰、飞灰(含废活性炭)、废布袋、碱喷淋系统排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物、失效脱硝催化剂和碱喷淋排水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使用。2.项目一期工程使用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不再产生排水;循环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水主 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稳定暂存后,由市政管网排入******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弥河。3.项目一期工程产生的废气包括项目废气主要为熔炼废气、炒灰 废气、筛分废气、均质锯切废气。 熔炼废气:主要污染物为 SO2、NOx、HCl、氟化物、二噁英 类、颗粒物,集气罩收集+SCR 脱硝+活性炭吸附+消石灰干法喷射 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17 米排气筒(DA007)排放;炒灰废气、 筛分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NOx、二噁英类,经集气罩+SCR 脱硝+活性炭吸附+脉冲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 DA009 排放;均 质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低氮 燃烧+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17m 高排气筒 DA008 排放;锯切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集气装置+布袋 除尘器+17m 高排气筒 DA008 排放。 未经集气罩收集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HCl、 氟化物,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厂区绿化、定期洒水后无组织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工艺废气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类、 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5-2019)表 1 标准限值要求,即氯化氢≤30mg/m3、氟 化物≤3mg/m3、二噁英类≤0.4ngTEQ/m3、林格曼黑度≤1 级); 有组织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 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 厂界无组织 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 已落实 42 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要 求,即 NOx≤0.12mg/m3、颗粒物≤1.0mg/m3、SO2≤0.4mg/m3、氟化 物≤0.02mg/m3、HCl≤0.2mg/m3。4.对生产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限值要求。5.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炒灰处理后铝灰属于 HW48 (321-026-48)类危险废物,飞灰(含废活性炭、石灰)属于 HW48 (321-034-48)类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属于 HW08(900-217-08) 类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包装物属于 HW08(900-249-08)类危险废 物,废布袋属于 HW49(900-041-49)类危险废物,脱硝系统中失 效脱硝催化剂属于 HW50(772-007-50)类危险废物,厂区设危险 废物暂存库 1 座,委托****、**中再生环 ****公司无害化处置。碱喷淋系统排泥和碱喷淋排水不再产 生。 |
| 1.碱喷淋湿法脱硫采用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未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2 个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2.脱硫采用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不再产生碱喷淋排水、碱喷淋系统排泥。飞灰中增加废石灰。3.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碱喷淋采用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不再产生碱喷淋排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应控制在《**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编号:LQZL(2023)28号)要求的范围内。2.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3.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对生产中各个环节的“跑、冒、滴、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一期工程废水产生量为 216m3/a,化学需氧量排污水处理 厂量为 0.076t/a,排外环境量为 0.007t/a;****处理厂量 0.008t/a,排外环境量为 0.0004t/a;项目一期工程颗粒物排放量为 2.02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94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3.07t/a, 均满足该项目总量确认书 LQZL(2023)28 号文的要求;DA008 颗粒 物排放量 0.21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09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0.84t/a,均满足该项目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中许可排放量要求。2.企业于 2026 年 6 月 9 日按照规定申请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 编号为 ****。3.该项目一期工程未发生重大变动。4.已对生产中各个环节的“跑、冒、滴、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号:370781-2026-100-L),落实各项环 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并定 期进行应急演练。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16 | 0 | 0 | 0 | 0.022 | 0.022 | |
| 0 | 0.007 | 0.04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004 | 0.002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85803.217 | 0 | 0 | 0 | 85803.217 | 85803.217 | / |
| 0 | 0.94 | 1.73 | 0 | 0 | 0.94 | 0.94 | / |
| 0 | 13.07 | 15.2 | 0 | 0 | 13.07 | 13.07 | / |
| 0 | 2.02 | 2.91 | 0 | 0 | 2.02 | 2.0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集气罩+降尘室+脉冲除尘器+活性炭吸附+SCR脱硝+碱喷淋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 | 集气罩收集+SCR脱硝+活性炭吸附+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 | 熔炼废气排气筒DA007出口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7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mg/m3,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69mg/m3,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6.19mg/m3,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000549ngTEQ/Nm3,林格曼黑度≤1级,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即氯化氢≤30mg/m3、氟化物≤3mg/m3、二噁英类≤0.4ngTEQ/m3、林格曼黑度≤1级。 | |
| 2 | 集气罩+SCR脱硝+活性炭吸附+脉冲布袋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 | 集气罩+SCR脱硝+活性炭吸附+脉冲布袋除尘器 | 炒灰废气排气筒DA009出口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9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外排颗粒物、氮氧化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NOX:100mg/m3;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000872ngTEQ/N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即二噁英类≤0.4ngTEQ/m3。 | |
| 3 | 低氮燃烧+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 | 低氮燃烧+消石灰干法喷射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 | 均质锯切废气排气筒DA008出口处折算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4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折算后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1mg/m3,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即林格曼黑度≤1级。 | |
| 4 | 加强车间密闭、厂区绿化、定期洒水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加强车间密闭、厂区绿化、定期洒水 | 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383mg/m3,SO2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32mg/m3,NOx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52mg/m3,、HCl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42mg/m3,氟化物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0197mg/m3,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要求,即NOx≤0.12mg/m3、颗粒物≤1.0mg/m3、SO2≤0.4mg/m3、氟化物≤0.02mg/m3、HCl≤0.2mg/m3。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厂界昼间噪声最大测定值为56dB(A)(南厂界),厂界夜间噪声最大测定值为47dB(A)(南厂界、西厂界),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铝灰、飞灰(含废活性炭)、废布袋、碱喷淋系统排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物、失效脱硝催化剂和碱喷淋排水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炒灰处理后铝灰属于HW48(321-026-48)类危险废物,飞灰(含废活性炭、石灰)属于HW48(321-034-48)类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属于HW08(900-217-08)类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包装物属于HW08(900-249-08)类危险废物,废布袋属于HW49(900-041-49)类危险废物,脱硝系统中失效脱硝催化剂属于HW50(772-007-50)类危险废物,厂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1座,委托****、**中****公司无害化处置。碱喷淋系统排泥和碱喷淋排水不再产生。 |
| 1 | 对生产中各个环节的“跑、冒、滴、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已对生产中各个环节的“跑、冒、滴、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号:370781-2026-100-L),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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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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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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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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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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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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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