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撤销陵国用(新)字第2318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王玉琴、孙小红、刘家英、陈日、河山、李平、彭有义、唐明辉(**陵水日川海洋****公司全体股东):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系统,**陵水日川海洋****公司****公司)已于2026年8月14日被强制注销,该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因该公司原持有的陵国用(新)字第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存在重大瑕疵,我局需依法予以撤销,故我局已于2026年9月2日重新作出《拟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告知书》(陵自然资函〔2026〕851号)。****公司已注销,****公司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将****公司全体股东(即王玉琴、孙小红、刘家英、陈日、河山、李平、彭有义、唐明辉),****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接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日川公司于1994年4月12日取得陵国用(新)字第18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地址:新村镇国防路海沙滩,用途:水产加工,宗地面积:1714.56平方米)。1998年10月4日,日川公司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声明作废上述18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1998年10月13日办理遗失补办手续,换发了陵国用(新)字第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地址:新村镇国防路海沙滩,用途:水产加工,宗地面积:1714.56平方米)。
经核查,日川公司取得的陵国用(新)字第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登记档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关键文件
该证权属登记档案中仅有侯瑞琼缴纳地皮款的收据,且收款单位公章辨认不清,缺少相应法定关键****政府批准文件,无法证明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来源。
二、土地登记审批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18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批表中,****机关审核意见栏没有负责人的签名,未加盖单位公章,****政府审批意见栏既无签字,亦无审批意见。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换证审批表中,****机关审核意见栏仅有负责人的签名,未加盖单位公章,****政府审批意见栏既无签字,亦无审批意见。1820号及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方式及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无法通过现有登记资料予以有效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规则(1989)》第二十七条“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审查批准后,****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等相关规定。
我****管理部****机关,对历史遗留的错误登记行为负有主动纠错的法定职责,****公司名下的陵国用(新)字第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书面申请听证,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及方式:蒋女士,****8514;
联系地址:**省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南大道208****规划局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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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