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
**名称:****电厂**低硫神贸28煤炭密封竞价采购(2026年09月16日)
**编号:****
需方单位名称:****
交易方式: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6年09月16日 09:30:00至2026年09月16日 10:00:00
交货日期:2026年09月16日 12:00:00至2026年09月30日 00:00:00
交易保证金:按元/吨支付1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6年09月16日 09:29:30标书代写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交割地:****电厂煤场
| 产品名称 |
交易数量(吨) |
| **低硫神贸28 |
20000.0 |
三、考核条款
一、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以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发热量调价中单卡热值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发热量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1)(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2)-1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3。
(3)-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
(4)-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
(5)-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
(6)(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当日结算价格为0元/吨。
二、硫分(收到基)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硫分(收到基)为“结算硫分”,硫分(收到基)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硫分<0.5%,不进行硫分调价。
(3)0.5%≤结算硫分<0.6%,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
(4)0.6%≤结算硫分<0.7%,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0.7%≤结算硫分<0.8%,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硫分≥0.8%时,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三、全水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的全水为“结算全水”,全水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全水<16%,不进行全水调价。
(3)16%≤结算全水<17%,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
(4)17%≤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18%≤结算全水<19%,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19%≤结算全水<20%,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0%)。
(7)20%≤结算全水≤21%,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8)结算全水>21%,当日结算价为0元/吨。
四、备注
一、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兑现量进行考核,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乙方违约。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100%(含)。
二、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0元/吨;兑现率在50%(含)-100%(不含)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5元/吨;兑现率在10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
三、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达到合同数量120%以上的视为超量。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联系人:张俊林
联系电话:186****0986
发布单位:****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