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兰察布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版)服务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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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质量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市先后出台了《****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乌政办发〔2022〕61号)、《****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基本老年人助餐服务内容的补充通知》(乌政办字〔2024〕38号),面向社会发布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实际需求,拟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进行调整,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年)》,拟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共26项,其中新增服务项目3项,分别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自202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

受理部门:****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474-****033

电子邮箱:****@163.com

来信地址:**市**区**路社会保障大楼1217室

附件:**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年)(征求意见稿)

****民政局

2026年8月21日

**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年)(征求意见稿)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类型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责任主体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市人社局
****政府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政府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市人社局
****政府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 《****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21号)、《****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市人社局
****政府
4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照护服务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5 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凡具有**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乌民政办〔2025〕51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6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70-79周岁老年人)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7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照护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厅 财政厅 住建厅 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8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残联
****政府
8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护理补贴,失能按照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半失能按照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贴。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民政发〔2026〕9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9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照护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政府
10 最低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老年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乌政办字〔2021〕82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11 临时救助 物质帮助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39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1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物质帮助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6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8号) 市民政局
市医保局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政府
13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关爱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工作制度》(乌民政办〔2021〕170号) ****政府
14 集中供养 照护服务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事务局
****政府
15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照护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珠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政府
16 特别扶助金 物质帮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自治区老年人保障条例》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政府
1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两项补贴均按月足额发放,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乌政办发〔2016〕40号)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政府
18 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物质帮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19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照护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在**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人均保费按照不高于15元、不低于5元,保险总保额为25000元/人,其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 《**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印发**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141号)、《**市2026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乌民政办〔2026〕33号)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政府
20 入住互助幸福院 关爱服务 有入住意愿的60周岁及以上农村牧区老年人 有入住意愿的60周岁及以上农****村委会审核同意、****政府批准均可入住互助幸福院。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空巢独居老年人以及“空壳村”“老龄村”和已失去自然生存条件自然村的老年人可优先入住。 《****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93号) 、《**市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乌党发〔2014〕15号) ****政府
21 老年人健康服务 关爱服务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病管理等健康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 市卫健委
****政府
22 医疗卫生机构敬老优待 关爱服务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65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22号) 市卫健委
****政府
23 老年人助餐服务 物质帮助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依托****服务中心、****服务站、互助幸****餐厅或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 《关于印发(**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11号)、《**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乌民政发〔2024〕
4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24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入住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服务。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机构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等费用总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差额。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民政发〔2025〕1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25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物质帮助 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结合失能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综合考虑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配置所需老年用品。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成果验收的通知》(民办函〔2026〕52号)、《****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民政发〔2025〕8号) 市民政局
****政府
26 居家上门服务 物质帮助 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根据老年人综合评估情况,定制服务计划,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关爱探访、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成果验收的通知》(民办函〔2026〕52号)、《****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民政发〔2025〕8号) 市民政局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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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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