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4分钟前 | 公 开 人:**县诚信****公司管理人 | |
| 关于**县文殊乡猪山圈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2025年6月26日,****法院作出(2025)豫152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8月21日,****法院作出(2025)豫1522破2号之二决定书,****事务所联****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县诚信****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王斌。 2026年9月9日,**县文殊乡猪山圈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猪山圈村集体)向管理人主张其系编号为****、Y-24(茶汁滚筒杀青机1台)、Y-28(茶叶揉捻机2台)、Y-29(自动控温炒茶机组2台)、Y-35(茶叶理条机2台)、Y-40(茶叶烘烤机2台)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猪山圈村集体主张通过**县林业和茶产业局移交确权登记方式取得上述机器设备所有权,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取回上述设备。 根据猪山圈村集体提供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对上述设备产权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8月26日,光******社与**县林业和茶产业局签订了《**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茶产业脱贫攻坚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金额为35万元,用于初加工设备采购及配套设施建设。2021年10月28日,光******社与******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购买了上述机械设备,****基地。上述设备购买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公司的破产财产,****公司破产财产中去除。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因此,****人民法院汇报后拟****公司破产财产中去除。 如对上述设备取回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异议但未附有效证据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县诚信****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县文殊乡猪山圈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取回权的公告.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