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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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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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市****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于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于炜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监督管理,规范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行政处罚法》《**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局(**市****执法局)职责》的通知、《****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执法队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等规定,**市****执法局委托********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1.负责在我市各乡镇(街道 )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上行使对违反规划建设(不包括临时建设行为)的各类违章建筑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市****执法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行政处罚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单位或个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行政处罚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单位等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行政处罚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符合要求,保证随时接受委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9月10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一份,****司法局进行备案。



**市****执法局

2026年9月10日

****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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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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