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年靖州县杂交水稻制种专业化服务组织培育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6-09-15
合同编码:JZNYNC-2026-048
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 靖财采计 ****1050
委托代理编号: HH-ZFCG-2025-0296B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公开招标
(2)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项目名称: 2025年靖州县杂交水稻制种专业化服务组织培育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4)项目负责人: 王长墩(190****66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2025年靖州县杂交水稻制种专业化服务组织培育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700元 | |
| 合同金额小写:****700元 大写:壹佰柒拾伍万玖仟柒佰元整 | ||||||
分项报价表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 单价 | 小计 | ||||||
| 1 | 高精度抛秧播种流水线 | 2BP-600 | 龙舟/** | 1套 | 80000 | 80000 | |
| 2 | 塑料托盘 | 1412b | **/** | 150个 | 350 | 52500 | |
| 3 | 电动叉车 | CPD30ESJ | 柳工/** | 1台 | 93000 | 93000 | |
| 4 | 地牛 | LB-QD25 | 力博/** | 2台 | 9500 | 19000 | |
| 5 | 插秧机(配北斗仪) | 2ZG-8AJ | 星月神/** | 2台 | 86800 | 173600 | |
| 2ZGF-8J | 沃得/** | 3台 | 86800 | 260400 | |||
| 6 | 圆盘驱动犁 | 1LYQ-828 | 巨隆/** | 2个 | 18000 | 36000 | |
| 7 | 抛秧机 | 2ZPY-14A | 龙舟/** | 2台 | 95000 | 190000 | |
| 8 | 秸秆还田机 | 1JH-200A | 巨隆/** | 2个 | 9500 | 19000 | |
| 9 | 250 旋耕耙 | 1GQ-250 | 福格森/** | 2个 | 11200 | 22400 | |
| 10 | 旋耕机(配北斗仪) | 1GLZ-230M | 艾禾/** | 2台 | 106000 | 212000 | |
| 11 | 拖拉机 | LXM1604-C | **红/** | 1台 | 266800 | 266800 | |
| 12 | 农机自动驾驶系统 | C600BDS-2.5SD | 千寻/** | 10台 | 11500 | 115000 | |
| 13 | 抛秧盘 | 2ZPYG14AN-11A | 龙舟/** | 10万个 | 2.2 | 220000 | |
| 合计 | ****700 | ||||||
| 报价(元):¥****700.00(大写:壹佰柒拾伍万玖仟柒佰元整) |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飞山现代农业产业园
方式: 现场交付
4.付款: ①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等额合规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拨付时间为准 ;
②第二期付款:所有设备运输到指定地点,乙方完成全部设备调试、试运行,提交验收申请,并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15****管理部门申请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拨付时间为准,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过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
5.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 / %的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终验合格后 /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6.违约责任和安全约定
6.1 采购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的承担违约责任。
6.1.2 供应商应当严格项目施工管理,加强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供应商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6.1.3 由于采购人原因,项目中途停工/终止,导致延期交货或不能按合同履约的,采购人应作出相应赔偿。
6.2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可约定供应商赔偿损失、责令整改,还可以暂停合同执行,直至终止合同。
6.2.1质量问题
6.2.1.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并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采购人可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供应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同时,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1.2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事项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赔偿。
6.2.1.3供应商所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中标人不能交货或不能依约提供技术服务或单方终止合同,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采购人亦有权在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以抵偿损失。
6.2.1.4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存在采购人验收人员在验收时无法肉眼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质量问题、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问题、专业仪器检测才能发现的问题、假冒产品经原厂或专业部门检测后发现的问题等,采购人均有权在质保期内向中标人主张退货或换货,并要求中标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6.2.2 迟延交货
6.2.2.1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6.2.2.2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或延期超过30日,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供货商无条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6.2.2.3供应商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4采购人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或以次充好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禁止其1-3****政府采购活动。
7.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8.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竞争性谈判文件
(6)响应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其他:。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号: 4305 0172 6136 0000 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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