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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标的1:燃气真空锅炉、燃气蒸汽发生器 | ||
| **** | 监测编号GR2026HA****324 | |
| 1.48 万元 | ||
| 2026-09-15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9-21 | |
| 标的所在位置 |
| 业务无法提供 | 核准(备案)机构业务无法提供 |
|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基准日业务无法提供 |
| 1.48 | 账面净值(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 **** | ||
| 914********550301M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原西路66号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 |
| 597947.37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冠军 | |
|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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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0.4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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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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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有效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及全套资料,标的1缴纳0.4万元、标的2缴纳2万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未补齐资料或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受让成功的,保证金自动冲抵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及相关佣金;受让未成功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额交易价款足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委托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转让资产的拆除、清运、清理工作。资产拆除、运输、搬迁全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风险、环保责任、消防责任、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涉及资产拆除施工的,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行业规范,严格落实转让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施工区域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现场管理等全部工作。 5.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为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本次资产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溢价费、手续杂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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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转让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现状、瑕疵等全部以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及资产清单仅作参考依据,不作为交付和判定资产状况的标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完成实地踏勘、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资产实际状况。一经提交受让申请、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完全知晓、认可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承担受让资产的全部风险与后果,独立完成交易决策。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清单不符、未了解资产状况、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签合同、拒付价款、退还标的,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2.转让方不统一组织集中踏勘,意向受让方须严格按照现场踏勘管理规定,在公告期内自行申请现场踏勘,踏勘全过程须由转让方工作人员陪同。踏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转让方盖章确认)。未完成现场踏勘、未签署确认书的,不具备报名及受让资格。 3.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违约情形的,转让方有权重新挂牌转让资产,且不予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扣除本次交易组织相关费用后的剩余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须另行补足赔偿差额。重新转让成交价低于本次成交价的,原违约受让方须全额补足差价: (1)未按约定时限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成为唯一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竞价环节单方撤报、无故不参与竞价、未按底价应价、恶意竞价导致交易失败的; (5)竞价成交后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6)提供虚假资料、不实信息,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串通报价、恶意竞争,损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9)窃取、泄露转让方商业秘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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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杨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77****0886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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