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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中心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2026年4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康****公司
2、地址:**市**区**北路西68号**园小区三区50栋(原江滨苑1栋)**北路西138号
五、基本情况
**康****公司在参与2026年4****社区****中心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投标问题。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及《****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的有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1、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450000.00)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3150.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9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系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
3、联系电话:077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