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年明
授权代表:周静
单位地址:**市科园西九路9号厂房综合楼四层401号厂房
电话: 139****8213
邮编:530007
二、质疑项目信息
质疑项目名称:****消防改造工程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事项:√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获取日期:2026.9.12
□采购过程 □成交公告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
你公司书面递交的****消防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进行了详细审查、核实,我公司结合项目采购需求、法律法规、资质标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消防专业
承包潜在供应商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第3款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投入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声明函自拟);技术负责人具备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事实依据:
1.本项目立项名称为****消防改造工程。根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单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汇总表,本项目总预算****683.62元;其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消火栓、应急照明、消防水泵、室外消防环管等消防专业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约94.9%;拆除、吊顶修复等土建装饰配套工作仅占总造价约5.1%。项目主要、核心履约工作为消防设施改造,土建装饰仅为零星附属配套内容。
2.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消防设施工程属于独立设立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是在承接完整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前提下,实施总承包范围内的消防配套作业,并非可以垄断社会上单独立项、单独发包的消防专业改造项目。本项目为单独发包的消防改造专业工程,不属于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
3.磋商文件将准入资质唯一限定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限定项目经理必须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客观上将大量持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够完整完成本项目全部消防施工,同时可配套完成零星拆除修复工作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缩小潜在竞争主体范围。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该条件压缩消防类小微企业公平参与机会,与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导向冲突。
4.本项目虽存在少量拆除、吊顶修复等土建配套工作,但该部分仅属于消防改造的附属零星工作,不能以次要配套工作作为设置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准入门槛的理由;如需保障零星土建施工质量,完全可以在采购需求中要求消防专业承包单位承诺具备相应配套施工履约能力,无需将总承包资质作为强制性准入条件。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因此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应予以修改,质疑事项1成立。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答复:
质疑供应商的请求:
请求1: 请求贵单位对本项目磋商文件上述特定资格条件条款依法核查认定;
请求2: 请求修改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调整为二选一:供应商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步调整项目经理资格,允许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者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其余人员资格条件保留文件原有合理要求;消防专业承包资质供应商应当承诺具备本项目少量拆除、吊顶修复配套土建工程的履约能力;
请求3: 如修改资格条件将影响响应文件编制,请依法发布澄清/更正公告,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保障各供应商合理编制响应文件的周期;标书代写
请求4: 请求在法定时限内向我方出具正式书面质疑答复。
请求答复:经核查,质疑事项1成立,予以更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是否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具体详见更正通知。标书代写
五、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9月1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消防改造工程.pdf (2.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