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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项目名称:3楼警务室改造工作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 |
| 项目描述: ****机关安全防线、优化司法服务环境、规范警务执勤保障条件,将对位于院主楼三楼西北角处的卫生间改造为司法警务室。 |
| 成交供应商名称及金额: ****,成交金额48299.16元,响应采购需求无偏差。 |
|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说明: 我院采用邀请竞标方式采购,共有三家供应商报名: 1.金昱****公司 2.******公司 3.**** ****小组,通过查阅报价材料,从报价响应、资质、同类业绩、服务能力、价格金额等方面逐一比较,最终结果为推荐****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上述采购结果经院领导审批确认。 |
| 服务期限: 按照我院工作安排。 |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 地址: **市**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0755-****1909 监督部门:****政府****办公室 地址:**市**区景**路9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0755-****8666 公告日期: 2026年月日 |
一、根据《****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