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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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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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FW-ZJXD-95598
二、合同名称:****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省**市**区**街道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5楼

联系方式:152****8731

供应商(乙方):****

地址:**省**市**区西陂街道万**巷1号

联系方式:138****86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维修及保养 1(批) ¥4,680.0000 ¥4,680.00 1.质量标准执行按国家标准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规定要求。 2.车辆维修所使用的零配件须是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副厂零配件。使用副厂零配件的车辆须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且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 3.乙方应严格执行**统一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要求。质量保证期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4.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送修人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原因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送修人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返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差旅费、住宿费等;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5.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6.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材料,造成的行车安全事故以及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金额: 4,68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5日至2027年09月15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9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

2026年09月15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15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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