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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司:
你单位职工牟应春(身份证号:510522********649X)于2026年6月8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编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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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