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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内容:
原评分标准商务部分类似业绩:
| 类似业绩 |
60.0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2023年9月1日至今)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计30分,最多计60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不计分。 |
现更正为:
| 类似业绩 |
60.0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2023年9月1日至今)类似业绩(代建业绩),每提供一个计30分,最多计60分。 注:**省内代建****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记录截图、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省对口支援**灾后重建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但应提供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证明资料);**省外代建项目业绩提供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比例证明材料、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发的工程结算证明。 项目完成时间:**省内****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中备案、实体移交登记并公示的日期;**省外代建项目为竣工验收备案和结算二者中较晚完成事项的日期。 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均不计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