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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用人单位):贺才英(东****制品厂经营者),住址:**省**市*******,身份证号码:5129******6608。东****制品厂,住所/经营场所:**省**市塘厦镇石潭埔**街184号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0MA563GY679。
我中心于2026年8月28日作出了《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76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收到《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零叁佰捌拾柒元捌角(¥****387.80元),划入账户名称:东****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公司****支行,划入账号:106********0002391,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76号).pdf
联系人:李庆丰 梁洁蓓 电话:0769-****9990
地址:**省**市莞城街道**路莞城段168号
东****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