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65万套汽车内外饰件、5万套医疗器械注塑件加工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生态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项目名称: | 年产65万套汽车内外饰件、5万套医疗器械注塑件加工制造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市**东路1910号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 项目概况: | 项目占地约20亩,已建成建筑面积约4000平米,包括厂房及办公楼,拟购置注塑机、焊接设备、组装流水线等设备。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65万套汽车内外饰件、5万套医疗器械注塑件的生产能力。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尾气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破碎废气经密闭空间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尾气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运营期注塑、焊接和电火花加工过程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相关限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2和表5相关限值;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相关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相关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相关限值。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接****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3)噪声:对高噪声源进行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项目法定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设置1间50m2的一般固废库和1间危废间30m2,一般固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粉尘、废模具、废滤网、废金属屑收集后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废液压液、废液压导轨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液桶、废抹布、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应急事故池需按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其余区域采取一般防渗。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办理部门: | ****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0-****626 |
| 传真: | 0550-****175 | 通讯地址: | **省****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