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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医院智慧医院及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8月1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国兴大道61****广场7层708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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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偷换概念,回避投诉人质疑的核心对象“同档次对标机型”,以品牌高端高价机型混淆事实,未实质性回应质疑,案涉★号废标参数存在排他性、倾向性;被投诉人答复所举机型恰恰佐证质疑事项2所揭露的伪竞争、陪跑投标的客观事实。 2.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回避核心争议,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否定我方揭露的完整“伪竞争真实意图逻辑链条”,未举证反驳高价机型超预算客观事实,答复不成立。 3.本项目属于二次招标,被投诉人未对第一次招标、二次招标参数变化作出说明,不能排除二次招标针对性调整参数适配特定品牌、限制市场充分竞争的嫌疑,质疑答复未完成有效抗辩。 4.****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尽采购需求合法审查的法定职责,质疑答复未就履职情况举证说明。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人民医院修正招标文件,发布更正公告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4不予受理。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9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