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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95146E | 建设单位法人:杨敬辉 |
| 杨敬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洪梅镇 |
| 海新路8号、6号、2号 |
| ****(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洪梅镇 海新路8号、6号、2号 |
| 经度:113.616383 纬度: 22.98820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23 |
| 东环建〔2023〕115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1-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500 |
| 2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695146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695146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0F9E1L | 竣工时间:2024-12-31 |
| 2025-0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2-15 |
| 2026-08-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702yQiw2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现因三厂区的废气收集和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环评不符,2025年旧验收存在该重大变动瑕疵,本次为全厂复核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1、一厂区:目前已实施永久停产处置,生产设备全部拆除搬离厂房,车间空置,无生产工况、无生产废气/废水产生。本次验收阶段一厂无生产活动,无环保设施运行,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2、二厂区:现有二厂区占地面积12000m2,建筑面积18000m2,主要从事工具柜、室内烤箱、抽油烟机的加工生产,二厂区年加工生产工具柜10万台、室内烤箱10万台、抽油烟机10万台。二厂生产线、产能、原辅材料与环评、2025年自主验收资料一致;废水废气治理设备、管路工艺未变更;所有排气筒、废水排口的数量、位置、规范化设施均符合环评要求,自上次验收后未调整,无排污口合并、增减、封堵等变更。本次验收无需对二厂开展复测,可直接引用2025年自主验收合格监测数据作为二厂污染物达标佐证。 3、三厂区:现有三厂区占地面积26114m2,建筑面积62800m2,主要从事工具柜、室内烤箱、抽油烟机的加工生产,三厂区年加工生产工具柜10万台、室内烤箱10万台、抽油烟机10万台。三厂环评要求各类废气各配独立治理设施与排气筒;2025年自主验收时将部分不同类型的废气合并进行治理及排放,构成环保设施重大变动。企业现已专项整改,各类废气分设独立治理设备及独立排气筒,废气排污设施完全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三厂废水、固废贮存相关设施未改动。本次验收针对三厂治理设施整改后全部开展验收监测复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本次验收范围为****(改扩建)(东环建〔2023〕11568)已建设的主要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工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二厂区占地面积12000m2,建筑面积18000m2,三厂区占地面积26114m2,建筑面积62800m2。 项目主要从事室内烤箱、抽油烟机的加工生产,项目二厂:实际年产工具柜10万台/年、室内烤箱10万台/年、抽油烟机10万台/年;三厂:实际年产工具柜10万台/年、室内烤箱10万台/年、抽油烟机10万台/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二厂区占地面积12000m2,建筑面积18000m2,三厂区占地面积26114m2,建筑面积62800m2。 项目主要从事室内烤箱、抽油烟机的加工生产,项目二厂:实际年产工具柜10万台/年、室内烤箱10万台/年、抽油烟机10万台/年;三厂:实际年产工具柜10万台/年、室内烤箱10万台/年、抽油烟机10万台/年 |
| (1)一厂变动情况 环评规划建设完整生产及环保设施;实际现状为永久停产、设备全部拆除搬离,属于自主停产关停,不属于环评建设内容重大变动,仅为生产状态调整,无污染物排放,不影响项目整体环保设施验收判定。 (2)二厂变动情况 对照环评批复、2025年自主验收报告:二厂生产工艺、产能、原辅材料、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规格数量、排污口数量位置、噪声防控、固废仓等全部建设内容无任何变动,无重大变动,批建相符。本次验收无需对二厂开展复测,可直接引用2025年自主验收合格监测数据作为二厂污染物达标佐证。 (3)三厂变动情况 环评要求各类废气需配套独立污染治理设施、独立排气筒;2025年自主验收时将部分不同类型的废气合并进行治理及排放,排气筒设置情况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情形属于污染防治措施重大变动,后经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指出该合规性缺陷。 针对上述重大变动问题,企业实施专项整改,对三厂废气系统重新拆分布设: ① 烤粉工序:新增1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口编号(DA004-2)配套排气筒高度25m,其余条件与原有设施保持一致。 ② 喷聚氨酯工序:因项目产品对喷聚氨酯工序需求较低,喷聚氨酯工序生产线现阶段已暂时停用,无生产作业、无相关废气产生,DA002排气筒无污染物排放,本次验收不涉及该排放口。企业承诺:若后续恢复喷聚氨酯工序生产,将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完整密闭收集系统,启用DA002排气筒,并提前完成环保报备、监测等相关手续。 ③ 燃料燃烧工序:企业实施工艺技改,原配套DA005排气筒的燃料燃烧工序已停用,无燃烧废气产生,DA005排气筒无污染物排放,本次验收不涉及该排放口。 ④项目DA001剪板、打磨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3喷粉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4、DA004-2烤粉序废气排放口、DA006热结废气排放口均属于一般排放口,现场实际建设高度25m,高度降幅约 7.41%,小于 10%,不属于重大变动。 ⑤DA008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口实际配套排气筒高度为45m。 ⑥其他配套环保设施:三厂废水处理、噪声防控、一般固废贮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均维持原有建设状态,无改造、移位、增减等调整。 本次整改完成后,三厂当前正常生产的剪板打磨、喷粉、烤粉、热结、热结炉、厨房工序废气全部实现分工序独立收集、独立治理、独立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污口布设、污染治理工艺满足环评审批核心要求,2025年验收存在的废气合并治理、排气筒设置不符合环评的重大变动问题已全部整改消除。除本次为合规整改新增的DA004-2 烤粉工序排气筒、两道工序停用闲置对应 DA002、DA005排气筒外,三厂生产设备、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核心生产工艺均与环评批复内容保持一致。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综合判定:本次废气改造为企业针对历史重大变动开展的合规化整改,整改完成后治污设施布局符合环评要求;喷聚氨酯、燃料燃烧两道工序为企业主动停产停用,不属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削减变更,项目当前无新增建设类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厂工艺流程:1、工具柜:木板打磨→喷UV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砂光→组装→测试。2、室内烤箱: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组装→测试。3、抽油烟机: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喷漆(调漆)→烘烤→组装→测试。 三厂工艺流程:1、工具柜: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混合→组装。2、室内烤箱: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前处理→喷粉(热结、热结后清洗)→烤粉→组装→测试。3、抽油烟机: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组装→测试。 | 实际建设情况:二厂工艺流程:1、工具柜:木板打磨→喷UV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砂光→组装→测试。2、室内烤箱: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组装→测试。3、抽油烟机: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喷漆(调漆)→烘烤→组装→测试。 三厂工艺流程:1、工具柜: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混合→组装。2、室内烤箱: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前处理→喷粉(热结、热结后清洗)→烤粉→组装→测试。3、抽油烟机:剪板→冲压→折弯→攻牙→焊接→打磨→组装→测试。 |
| 一厂区:目前已实施永久停产处置,生产设备全部拆除搬离厂房,车间空置,无生产工况、无生产废气/废水产生。本次验收阶段一厂无生产活动,无环保设施运行,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厂区不允许新增生产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二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162吨/年)、水喷淋废水(120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三厂区冲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厂区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75吨/年)、有机废气生物滴滤废水(114吨/年)、热结后清洗废水(33吨/年)、清洗废水(3978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90%(3780吨/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一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要求回用水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10%(420吨/年)的浓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一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一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一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一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一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二、三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三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一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一厂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一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一2010)第I时段排气筒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一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厂区打磨、木板打磨、砂光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UV漆、晾干、涂UV漆、UV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一2010)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一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一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剪版、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厂区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聚氨酯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一2010)第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一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一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烘干炉、热水洗槽、固化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热结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一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热结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一2001)有关标准。 (三)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二厂区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限值,北面、南面、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中的3类限值。三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中的3类限值。 (四)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本次验收无需对二厂、三厂开展复测,可直接引用2025年自主验收合格监测数据作为二厂、三厂污染物达标佐证。 (二)废气: (1)剪板、打磨工序: 1、项目使用不锈钢板、不锈铁板在镭射机、激光切割机内进行剪切裁板,在使用镭射机、激光切割机进行时由于镭雕、激光切割会产生少量的金属烟尘,主要污染为颗粒物; 2、项目打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主要污染为颗粒物; 3、项目在剪板、打磨工序的工作点设置半密闭罩收集废气,并设置布袋除尘装置对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后引至排气口DA001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喷粉工序:项目在对工件表面喷粉过程中,由于静电力吸引,使粉末均匀地吸附在工件表面,短时间不会脱落,因此该过程会有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将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喷粉柜工作过程为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喷粉柜配套的滤芯过滤+布袋回收装置收集处理,未回收的粉尘(颗粒物)经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烤粉工序:项目将喷粉后的工件送入粉末固化炉、面包炉、固化炉内烘烤固化,并保温15min使粉末涂料流平、固化,从而使工件表面形成均匀光滑致密的涂层,此过程由于涂料受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和恶臭,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项目拟将烤粉工序设置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且隧道烤炉设有固定排放口与风管直连,收集到的废气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DA004-2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4)热结工序:项目热结工序所使用热结炉燃烧中仅极少量未完全氧化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项目热结废气由炉内抽风后经过水喷淋+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DA006废气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5)热结炉燃料燃烧工序:项目热结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项目燃烧机内部各有一根烟管通向设备顶部再经烟管直接汇集到DA007废气排气筒后高空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颗粒物≤30mg/m3、S0≤200mg/m2、NO,≤300mg/m3。 (6****处理站臭气:项目三厂区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恶臭废气,污水处理站的恶臭主要在厌氧池、污泥脱水池等部位产生,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氨。项目在曝气生物滤池、污泥脱水池内安装搅拌设备,使废水在池中混合充分,污泥的脱水采取压滤机进行快速脱水,并及时清运,以避免污泥堆放过程中的少量弥散恶臭气体。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其中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7)厨房油烟: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项目厨房共设8个基准灶头(单个灶头(大、中、小型),属于大型规模,因此企业在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产生的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DA008废气排气筒高空排放,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一2001)标准。 注:厨房燃料为天然气。天然气是一种较清洁的能源,其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低,可直接排放。 (8)焊接工序: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利用焊丝对工件进行焊接会产生少量的烟尘,其主要污染为颗粒物,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普通加工机械的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金属碎屑及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布袋及其粉尘、二氧化碳瓶、****公司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渣、废包装材料、废RO膜、废槽液、废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1、因生产需求,项目烤粉工序新增 1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口编号(DA004-2)配套排气筒高度25m,其余条件与原有设施保持一致; 2、因项目产品对聚氨酯喷涂工序需求较低,该工序现已暂时停用,故本次验收不涉及 DA002聚氨酯喷涂工序废气排放口; 3、因生产需求项目DA005燃料燃烧工序开展工艺整改,该工序现阶段已停用,故本次验收不涉及DA005燃料燃烧废气排放口。 4、项目二厂生产线、产能、原辅材料与环评、2025年自主验收资料一致;废水废气治理设备、管路工艺未变更;所有排气筒、废水排口的数量、位置、规范化设施均符合环评要求,自上次验收后未调整,无排污口合并、增减、封堵等变更。本次验收无需对二厂开展复测,可直接引用2025年自主验收合格监测数据作为二厂污染物达标佐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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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一2005)、**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一200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一2015) | 项目所排放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 由于本次项目因员工数量及工作制度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验收无需对生活污水开展复测,可直接引用2025年自主验收合格监测数据作为污染物达标佐证。 |
| 1 | 布袋除尘装置、水喷淋+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滤芯过滤+布袋回收装置、水 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两级活性炭装置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1 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环大气【2019】56号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1、项目在剪板、打磨工序的工作点设置半密闭罩收集废气,并设置布袋除尘装置对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后引至排气口DA001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在对工件表面喷粉过程中,由于静电力吸引,使粉末均匀地吸附在工件表面,短时间不会脱落,因此该过程会有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将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喷粉柜工作过程为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喷粉柜配套的滤芯过滤+布袋回收装置收集处理,未回收的粉尘(颗粒物)经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将喷粉后的工件送入粉末固化炉、面包炉、固化炉内烘烤固化,并保温15min使粉末涂料流平、固化,从而使工件表面形成均匀光滑致密的涂层,此过程由于涂料受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和恶臭,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项目拟将烤粉工序设置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且隧道烤炉设有固定排放口与风管直连,收集到的废气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DA004-2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4、项目热结工序所使用热结炉燃烧中仅极少量未完全氧化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项目热结废气由炉内抽风后经过水喷淋+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DA006废气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5、项目热结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项目燃烧机内部各有一根烟管通向设备顶部再经烟管直接汇集到DA007废气排气筒后高空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颗粒物≤30mg/m3、S0≤200mg/m2、NO,≤300mg/m3。 6、项目三厂区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恶臭废气,污水处理站的恶臭主要在厌氧池、污泥脱水池等部位产生,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氨。项目在曝气生物滤池、污泥脱水池内安装搅拌设备,使废水在池中混合充分,污泥的脱水采取压滤机进行快速脱水,并及时清运,以避免污泥堆放过程中的少量弥散恶臭气体。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其中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7、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项目厨房共设8个基准灶头(单个灶头(大、中、小型),属于大型规模,因此企业在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产生的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DA008废气排气筒高空排放,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一2001)标准。 8、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利用焊丝对工件进行焊接会产生少量的烟尘,其主要污染为颗粒物,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1、项目剪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一根25米高的DA001废气排气筒高空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将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进行收集后经滤芯过滤+布袋回收装置收集处理后由一根25米高的DA003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将烤粉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通过集气罩进行收集后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根25米高的DA004排气筒和DA004-2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4、项目热结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炉内抽风经过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个25米高DA006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5、项目热结炉燃料燃烧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由管道引至一根25米高的DA007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符合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 6、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一根45米高的DA008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厨房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7、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恶臭废气(硫化氢、氨)经压滤机进行快速脱水,并及时清运。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
| 1 | 无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 |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普通加工机械的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运营期噪声由******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ZHJ26-05098号)表明,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运营期产生的金属碎屑及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布袋及其粉尘、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经收****公司处理;废活性炭、废渣、废包装材料、废RO膜、废槽液、废水处理站污泥经收集后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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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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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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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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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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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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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