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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委员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10号)文件要求,本次公示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自发文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后正式实施,敬请监督。我中心接受公众以来电、信函等方式监督。(联系电话0571-****5969。地址:**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大北路30号。)
公示内容
来源:口腔科
编辑:施慧伦
校对/初审:胡玲琛
审核:林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