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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关于法定代表人、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南鑫源小贷司报〔2026〕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公司章程(具体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章程修正案
****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金洲路35号三楼6-8号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修改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万福房地产****公司、邹粮钢、周正平、周美平、周淑群、黄文胜 等 陆 方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原章程“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办****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修改为“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区金洲路35号三楼6-8号”。
原章程“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由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表: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注册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万福房地产****公司 | 2000 | 50% | 货币 |
| 邹粮钢 | 400 | 10% | 货币 |
| 周正平 | 400 | 10% | 货币 |
| 周美平 | 400 | 10% | 货币 |
| 周淑群 | 400 | 10% | 货币 |
| 黄文胜 | 400 | 10% | 货币 |
以上股东出资2014年06月30日一次性足额缴付。****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第十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为“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发放小额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原章程“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公司董事或监事;****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后,按其实****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公司章程,不得****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五)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承担风险责任;(六)支持****的合法经营;(七)维护****利益和信誉,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八)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所有股东;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修改为“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 |
| 1、 | **万福房地产****公司 | 营业执照 | 914********428265L |
| 2、 | 邹粮钢 | 身份证 | 432********9090312 |
| 3、 | 周淑群 | 身份证 | 430********7313528 |
| 4、 | 周美平 | 身份证 | 430********1123514 |
| 5、 | 周正平 | 身份证 | 430********0263511 |
| 6、 | 黄文胜 | 身份证 | 450********718051X |
”。
原章程“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九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依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修改为“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日期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日期如下: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出资 方式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实缴) 时间 |
| **万福房地产****公司 | 2000 | 2000 | 50 | 货币 | 2014年06月30日 | 2014年06月30日 |
| 邹粮钢 | 400 | 400 | 10 | 货币 | 2016年11月15日 | 2016年11月15日 |
| 周淑群 | 400 | 400 | 10 | 货币 | 2014年06月30日 | 2014年06月30日 |
| 周美平 | 400 | 400 | 10 | 货币 | 2014年06月30日 | 2014年06月30日 |
| 周正平 | 400 | 400 | 10 | 货币 | 2014年06月30日 | 2014年06月30日 |
| 黄文胜 | 400 | 400 | 10 | 货币 | 2014年06月30日 | 2014年06月30日 |
”。
原章程“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十)决****公司****事务所;(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二)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十三)审议、批准****的发展规划;(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请求、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执行董事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为“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 每年1月1日 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根据董事授权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七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大会决议产生担任。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分立、合并、****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1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二)对董事、****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须经代表 过半数 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八章 公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公司资本净额的50%。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发放和回****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第三十九条 制定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第四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报送年度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司贷款****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月报备利率执行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定期****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第四十三条 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修改为“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原章程“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修改为“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 公****公司登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公司法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捌 份,****机关一份。若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删除原章程“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公司章程的,****公司****公司****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