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需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项目名称:****中心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开发区临港路以西、辽**二街以南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6.****.15-2026.****.17(20个工作日)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中心项目。
2023年10月,********公司委托****开展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局**分局于2023年12月21日对《********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潍滨环表审(23077)进行了批复。
项目利用****厂区现有土地,**1座研发楼,包含办公、会议、接待、餐厅、品管、技术、澡堂等功能模块,占地面积为1728.66m2,总建筑面积5275.76m2。研发楼分为4层,****实验室、澡堂等,****实验室和餐厅,三楼为会议室、培训室,****办公室、资料室等。**实验室主要为车间生产服务,随着生产一直进行试验。
本项目2025年5月1日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0日竣工,计划调试时间为2026年3月01日-2026年9月30日,企业进行了竣工公示及调试公示。
根据****的委托要求,我单位******公司承担了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写工作。2026年07月我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9号)要求,编制完成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2026年7月27日至7月28日******公司依据监测方案确定的内容对********中心项目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根据现场监测及调查结果,********中心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项目主要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去向明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中心项目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季强
联系电话:13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