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100万吨/年DCC装置建设地点变更的请示》(潍弘化呈字〔201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0年11月26日,我厅以****文批复了《******公司100万吨/年DCC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建设地点为“******公司东厂区的北侧”。现你公司根据规划的平面布置,申请将项目建设地点移至“******公司西厂区的东南侧”。****环保局提供的证明材料,我厅同意将****文中项目建设地点变更为******公司西厂区的东南侧,距原规划建设地点290米。
二、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不得改变,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文中的其它相关环保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环保局,****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