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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对年产10万吨液体无氯型复**泥助磨剂项目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鲁宏艺字〔201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9年11月3日,我厅以鲁环审〔2009〕157****公司年产10万吨液体无氯型复**泥助磨剂项目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1年1月14****环保局批准该项目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为3个月。
鉴于该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工艺不够合理,设备存在一定缺陷,生产线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年产10万吨液体无氯型复**泥助磨剂项目**试生产期,但必须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如你公司在本批复要求时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我厅
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抄送:****环保局,****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