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烟台港芝罘湾港区31#客滚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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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湾港区31#客滚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1〕146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进行〈**港**湾港区31#客滚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的请示》(烟港股份〔201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港**湾港区,属**的客滚泊位,泊位水域长度223m、码头长度250m,设计运输通过能力15.2万辆/年,客运能力124.0万人次/年;总投资6107.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3.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配套**液压连接桥、移动式轨道客梯车、安检设施、停车场等。供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公用工程均依托**港**湾港区现有设施;旅客****客运站候船厅;陆域生活污水通过港区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机舱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委托****处理。工程所需土石方为商业购买,****海洋局划定的“**港附近海域三类疏浚物倾倒区”。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海洋功能区划》、《**市海洋功能区划》、《**市城市总体规划》、《**港总体规划》和《**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意工程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今后管理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车辆采取封闭或加盖苫布;施工场地须定时洒水、清扫,控制扬尘污染;选用尾气排放合格的施工车辆、机械,减少尾气排放;运输路线须避开市区。

(二)港池疏浚、基槽开挖和抛石过程中,采用对底质搅动小的挖泥方式,减少悬浮物的产生。施工期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海事局的要求,由****处理。施工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处理厂处理,施工场地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工地洒水降尘等,不得外排。

(三)基****海洋局划定的海洋倾倒区处理;废石等建筑垃圾,按照国家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弃渣场。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船舶垃圾依托****处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及隔声措施,施工场界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营运期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途经村庄等敏感目标时减缓车速、禁止鸣笛,并避免夜间通行,设置绿化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五)基槽开挖等海上施工过程应避开鱼虾类渔业**集中繁殖的产卵、索饵期。缩短施工期,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并按要求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六)工程土石方须全部商业外购,不得自行取土。

(七)加强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要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应3个月试生产期内,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规定的,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疏浚方式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厅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厅备案。

五、****环保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环境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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