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公司:
你公司《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项目属扩建,****公司现有厂区内,总占地面积20000m2,总投资2000万元,生产规模由现在的3万只/年提高到60万只/年。该项目未批先建,****环保局于2010年4****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莲环限改字〔2010〕86号),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环境保护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实施“以大带小”、 “以新带老”,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经审查,该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项目不满足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要求,项目新增的铅污染物排放量无明确具体的来源。二是项目无替代产能,不符合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三是该项目尚未经过我厅总量办的总量确认。鉴于该项目存在上述问题,我厅暂不予审查该项目环评文件。****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批准前,不得恢复项目建设。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