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的请示》(嘉华字〔20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项目,总投资58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5万元,拟建于**市西张庄镇泉头村西北侧。主要建设长丝纤维生产车间、短丝纤维生产车间以及公辅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等,项目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生活区、公用工程、污水处理站均一次性建成,生产设备分两期安装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聚四氟乙烯纤维8000t,其中长丝纤维2400t(一期800t,二期1600t)、短纤维5600t(一期1200t,二期4400t)。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重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长丝纤维压膜切丝车间、短纤维梳理车间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回收效率不低于99%的三级冷凝器冷凝回收后,剩余不凝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标准要求。
2.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非甲烷总烃、氟化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各有组织废气排气筒须设置永久性采样、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设计雨水管网、废水管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排污水,属于清净下水,可通过雨水口直接外排;生活****处理站处理后,出水在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喷洒,不得外排。
(三)生产车间,废水收集、处理、回用输送系统,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聚四氟乙烯下角料须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均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北厂界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六)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有效容积为300m3事故水池,严禁将事故废水外排。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措施,作为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和通过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七)报告书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周围50m,****政府加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在三个月试运行期内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你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保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局负责对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环保局、****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