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倍尔(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新材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泰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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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倍尔(****公司高端新材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9-16 15:14

世倍尔(****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世倍尔(****公司高端新材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经济开发区闸南路以东、沿江大道以西、**路以南、通园路以北地块分期建设高端新材料项目,一期、二期分别建设异辛酸装置、1,2-戊二醇装置、1,5-戊二醇装置各1套,一期建成后形成年产23690吨异辛酸、200吨异辛烯醛、200吨异辛醛、3000吨生物基1,2-戊二醇、4406吨生物基1,5-戊二醇、3196吨四氢糠醇的生产能力,年副产醇基燃料4519吨,二期建成后形成年产23881吨异辛酸、200吨异辛醛、3000吨生物基1,2-戊二醇、4406吨生物基1,5-戊二醇、3196吨四氢糠醇的生产能力,年副产醇基燃料4542吨。本次评价的产品类别和产能未超过备案证内容,企业承诺备案证剩余生产规模不再建设。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一期、二期异辛酸装置氧化反应后工段废气、罐区废气、灌装车间废气、危废仓库废气与经“碱喷淋塔”****处理站废气及污泥干化废气一并收集至1套“冷凝+一级碱洗塔+RTO装置+急冷+一级碱洗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室质检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异辛酸装置氧化反应前工段、1,2-戊二醇装置、1,5-戊二醇装置废气作为导热油炉补充燃料燃烧后通过1根42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正丁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1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2标准限值,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标准限值,RTO装置有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标准限值,导热油炉燃烧有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表1标准限值,基准氧含量执行表5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正丁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厂区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不外排。项目异辛酸装置静置分层废水和废气处理喷淋废水经1套30t/d“酸析分层”装置预处理后,与异辛酸装置缩合废水一同进入1套80t/d“调节+气浮”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其****实验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脱盐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接入1套400t/d“调节池+UASB厌氧塔+缺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深度氧化池+终沉池+MBR+**池”生化处理****开发区****处理厂(中交苏伊士****公司)处理,****处理站****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表1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厂区污水站生化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要求,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5.4条及6.1条相关管理要求,对项目副产物醇基燃料(产自异辛酸装置2种、1,2-戊二醇装置1种、1,5-戊二醇装置1种)开展鉴别及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对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采样分析,后续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规范利用。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异辛酸装置、戊二醇装置、甲类仓库、RTO焚烧炉装置区、储罐区、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场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强化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的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一期/二期/全厂):颗粒物≤0.6866/0.6866/1.3732吨、二氧化硫≤0.2085/0.2085/0.417吨、氮氧化物≤2.7599/2.6531/5.413吨、氯化氢≤0.1598/0.1049/0.2647吨、硫化氢≤0.0006/0.0005/0.0011吨、氨≤0.0153/0.0112/0.0265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3.9338/3.9359/7.8697吨(包含异辛酸0.365/0.3672/0.7322吨、丙醛0.0793/0.0798/0.1591吨、庚醇0.1135/0.1146/0.2281吨、正丁醇1.1371/1.1371/2.2742吨、正丁醛0.6239/0.6276/1.2515吨、丁酸丁酯0.2087/0.2101/0.4188吨、异辛醛0.2967/0.299/0.5957吨、2-甲基四氢呋喃0.0016/0.0016/0.0032吨、异辛醇0.0174/0.0174/0.0348吨、1,2-戊二醇0.1544/0.1545/0.3089吨、丁烷0.0927/0.0926/0.1853吨、其他戊二醇0.1323/0.1322/0.2645吨、四氢糠醇0.4039/0.4039/0.8078吨、糠醇0.0016/0.0016/0.0032吨、环戊醇0.0111/0.0111/0.0222吨、环己烷0.0942/0.0943/0.1885吨、2-戊醇0.1014/0.1014/0.2028吨、环戊烷0.0111/0.0111/0.0222吨、1,5-戊二醇0.0436/0.0435/0.0871吨)、二噁英类≤0.0021/0.0014/0.0035克毒性当量值。

无组织排放(一期/二期/全厂):氨≤0.0236/0.0163/0.0399吨、硫化氢≤0.0043/0.005/0.0093吨、氯化氢≤0.0232/0.0152/0.0384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4.4772/4.4566/8.9338吨(包含异辛酸0.512/0.5152/1.0272吨、异辛醛0.3208/0.3232/0.644吨、丁酸丁酯0.2536/0.2552/0.5088吨、正丁醛0.6839/0.6879/1.3718吨、丙醛0.1112/0.112/0.2232吨、庚醇0.1592/0.1608/0.32吨、异辛醇0.0176/0.0176/0.0352吨、正丁醇1.1597/1.1552/2.3149吨、2-甲基四氢呋喃0.0016/0.0016/0.0032吨、1,2-戊二醇0.156/0.156/0.312吨、丁烷0.0936/0.0936/0.1872吨、其他戊二醇0.1336/0.1336/0.2672吨、四氢糠醇0.408/0.408/0.816吨、糠醇0.0016/0.0016/0.0032吨、环戊醇0.0112/0.0112/0.0224吨、环己烷0.0952/0.0952/0.1904吨、2-戊醇0.1024/0.1024/0.2048吨、环戊烷0.0112/0.0112/0.0224吨、1,5-戊二醇0.044/0.044/0.088吨)。

(二)水污染物

接管排放量(一期/二期/全厂):废水量≤54235.38/34832.28/89067.66吨、化学需氧量≤12.5971/11.7399/24.337吨、总有机碳≤0.5837/0.5837/1.1674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7535/0/0.7535吨、悬浮物≤3.3118/1.5524/4.8642吨、氨氮≤0.1047/0.0375/0.1422吨、总氮≤0.2451/0.0618/0.3069吨、石油类≤0.5565/0.5565/1.113吨、总磷≤0.0695/0.0414/0.1109吨、动植物油≤0.1808/0/0.1808吨、全盐量≤311.4516/296.3686/607.8202吨。

外排环境量(一期/二期/全厂):废水量≤54235.38/34832.28/89067.66吨、化学需氧量≤1.6271/1.045/2.6721吨、总有机碳≤0.5837/0.5837/1.1674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5423/0/0.5423吨、悬浮物≤0.5423/0.3483/0.8906吨、氨氮≤0.0813/0.0375/0.1188吨、总氮≤0.2451/0.0618/0.3069吨、石油类≤0.0542/0.0348/0.089吨、总磷≤0.017/0.0104/0.0274吨、动植物油≤0.058/0/0.058吨、全盐量≤311.4516/296.3686/607.820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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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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