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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疑问如下:
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1说明: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但采购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条件1总则1.9条款写明: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厂家需是生产企业。标书代写
上述两处条款内容相互矛盾,对投标人资格界定不一致,影响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现提请贵单位予以澄清、修正。
答复如下:
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款矛盾疑问,现澄清如下:本项目投标人资格以招标公告3.1条款为准: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采购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条件1总则1.9条款表述有误,现予以修正,该条款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内容作废,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标书代写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万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