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园区297.2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 ****工业园区297.2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
| **** | 挂牌价格403 元/平方米 | |||
| 转让宗地的最终面积、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宗地编号(以自然**主管部门最终测定的红线面积及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核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交易价款按自然**主管部门实测确权面积据实调整,市政道路占用部分对应土地价款予以扣除。) | ||||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6-09-16 |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6-10-19 |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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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查看联系人:李良 电话:133****0813 市国资委举报电话:0891-****135 / 0891-****156 1.建设用****工业园区内,用地面积为198154.83平方米(合297.23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年限50年(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出让方式取得。2020年1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藏〔2021〕**县不动产权第****037号、藏〔2021〕**县不动产权第****038号)。 2.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完整,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任何权利限制。****园区一、二期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时占用该宗地块部分土地(涉及用地面积约19.24亩),最终转让的用地******局核定的用地面积为准。 3.2024年5******局下发该宗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书》(2024-03),认定该****工业园区规划调整造成土地闲置。2025年12月17日下发《闲置土地低效用地风险告知书》,要求尽快明确该宗建设用地的具体开发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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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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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 元/平方米 | ||||||||||||||||||||||||||||||||||||||||||||||||||||||||||
| 一次性 |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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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转让合同》。 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全部转让款项****交易中心监管账户,具体规则: 受让方参与本次挂牌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在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该报名保证金优先转为成交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报名保证金扣除该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本次土地转让的转让预付款; 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扣除预付款后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以宗地实际权属红线界定面积为基数据实核算)一次性足额汇入监管账户(户名:****中心****公司,开户行:****营业部,账号:7010 2010 0100 095687); 双方各自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缴纳,不从保证金、转让价款内抵扣; 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预告登记,在受让方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中心确认收到双方服务费后,****中心将全额转让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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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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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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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物,并充分了解标的物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结构、权证过户、转让标的物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交易中心受让成功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资产为工业用地,报名前,受让方应明确了解并知晓本次交易涉及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及转让相关的政策条件,如因政府职能部门政策或受让方开发投资达不到主让条件等原因,导致后续土地不符合受让条件或产权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前期投资等全部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交易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最终面积、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宗地编号(以自然**主管部门最终测定的红线面积及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核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交易价款按自然**主管部门实测确权面积据实调整,市政道路占用部分对应土地价款予以扣除。) 4、交易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受让方开发****工业园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项目实际建设指标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报规方案为准。受让方调整规划建设内容的,****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5、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抵押登记情况:转让方权属依据为藏(2021)**县不动产权第****037号、藏(2021)**县不动产权第****038号,原出让合同编号2020-01;无抵押、无司法查封、无权属争议、无第三方占用等权利限制;****园区规划调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相关情况受让方需明确知晓。 6、交易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以原不动产权证载明终止日期为准,转让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7、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土地转让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同步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应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让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转让方被行政处罚或土地被无偿收回的,受让方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可证明的直接实际损失,赔偿金额以转让方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利益、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失;转让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形成的实际成交单价为准。宗地核算价款时,须先行剔除市政道路占用土地对应的价值,最终成交价格以宗地实际权属红线界定面积为基数据实核算调整。 9、受让方全额承担本项目开发建设全部资金,包括前期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环保评审、安全生产、劳务工资等全部投入,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建设出资义务。 10、受让方自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每半年提供一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转让方确需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受让方,核查应限于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审计费用。但正常核查无需第三方介入审计的情况下受让方应当给予配合工作,同时,受让方不应单方面要求转让方支付审计费用。 11、土地交付时,双方应共同到场,对土地现状进行确认,并签署《土地交付确认书》。 12、转让方应确保交付的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交付时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宗地权属、项目报批主体变更手续,相关手续产生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受让方承诺独立承担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不得拖欠劳务薪酬;因欠薪引发信访、仲裁、诉讼、行政处罚导致转让方被追责、财产保全、赔付的,受让方全额赔偿转让方所有直接、间接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商誉损失)。 14、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产生全部债权债务、安全生产责任、环保处罚责任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若受让方债务导致宗地被司法查封、限制开发,受让方须立即办理解封并赔偿转让方直接实际损失。 15、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交易合同生效后完成交易标的权属资料及现场现状的交接与确认。 16、双方应于资料交接完成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正式转移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等材料,由双方共同提供。 17、因本宗土地存在被市政道路占用的情况,双方******局完成宗地红线实地测绘,交易合同项下宗地的面积、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以自然**主管部门最终测定的红线面积及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核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交易价款按自然**部门实测数据据实核算调整。 18、受让方应在预告登记完成后,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投资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且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投资额口径仅包含前期设备采购费、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建设类投入,土地出让金、土地相关税费不计入开发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 19、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20、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受让方未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法定转让条件,转让方应先给予受让方60日宽限期进行整改;宽限期届满受让方仍未完成整改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合同。转让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受让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通知送达受让方之日交易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应当配合转让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受让方拒不配合的,转让方可凭有效的解除文件并单方申请注销。 21、过户完成前,受让方仅享有项目建设筹备权利,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对外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不得用于清偿自身债务。 22、交易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3、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 2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灾、战争等。 25、仅因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受让方项目无法落地、无法达到投资过户条件的,双方另行协商清算受让方实际投入;因受让方自身资金、经营、环保、劳务问题无法完成投资的,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26、标的查看联系人:李良 电话:133****0813 27、其他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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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参与 | ||||||||||||||||||||||||||||||||||||||||||||||||||||||||||
| 2,0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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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9 17: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心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中心造成损失的; 7.****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中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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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动态报价 | ||||||||||||||||||||||||||||||||||||||||||||||||||||||||||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91-****555 | |||||||||||||||||||||||||||||||||||||||||||||||||||||||||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891-****555 | |||||||||||||||||||||||||||||||||||||||||||||||||||||||||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891-****8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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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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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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