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槐耳颗粒、槐杞黄颗粒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南苑西路1166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周元强(035********000000152)
项目概况:
一、****经济开发区南苑西路1166号现有生产车间内,公司现有项目已完成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申领(证书编号:913********384436X001V)及环保竣工验收。本次技改投资3000万(其中环保投资30万),主体工程依托现有生产车间,新增提取罐、高效高速离心器、三效薄膜浓缩蒸发器等设备16台(套),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利用现有,环保工程同步配套改建或**。技改项目建成后,公司整体形成年产3.1亿包槐耳颗粒(10g/袋)、1.1亿包槐杞黄颗粒(10g/袋)的生产能力,项目已立项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607-320681-89-02-273514)。
二、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生产运营管理须认真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以新带老”,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理念,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节能、降碳、减排措施,提升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按照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完善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现有废水预处理能力满足本次技改新增污染源强的前提下,可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系统,否则须同步扩建或改建。现有1 号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 +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排放池”,设计处理能力150t/d;2号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设计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 +厌氧池+一级接触氧化池+二级接触氧化池+MBR生物滤池+排放池”,设计处理能力200t/d,二套废水预处理设施系统并联运行,蒸汽冷凝水、纯水制备尾水等清下水可在生产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厂管网。所有预处理后废水纳管排放,纳管废水浓度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表4****处理厂接管要求。
3.严格控制培菌发酵、清膏浓缩蒸发、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技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依托现有,不新增排气筒。颗粒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氨气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标准。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a类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分类收集、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鉴别标准、技术规范及文件相关要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名录或鉴别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再生利用,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重点防渗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车间、罐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重点防渗区采取地面水泥固化、建设防水隔离层等防治措施,并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7.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21〕3号)、《**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废水、废气排放口,标准化设置排放口及固废堆场标识标志,搭建大气监测采样固定平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公开环境信息。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内容和结论负责。企业须对全厂废水和废气(恶臭气体)环境治理设施、固(危)废贮存与处置等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或交易。
五、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等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调试生产前应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办理调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调试期间须完成环保竣工验收,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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