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县石湾镇庞屋石英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位于**市**县北东26°方向约18千米处,**县石湾镇庞屋村一带。项目为石英砂矿开采,开采面积0.563平方千米,区块1开采标高范围为+50.74米~-18.61米、区块2开采标高范围为+48.68米~+5.81米,开采规模为220万吨/年。
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地下水位以上的矿体采用挖掘机开采、地下水位以下的矿体采用采砂船开采,矿山开采不需爆破;开采全过程不对矿坑内积水进行疏干排水,不进行爆破。采矿权区块分为采矿权区块1、采矿权区块2,其中采矿权区块2划分为一个采区(首采区),采矿权区块1划分为两个采区(二采区、三采区);开采顺序为首采区→二采区→三采区。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9.5年(含0.6年基建期)。
本项目仅为矿山开采,不含工业场地中石英砂矿粗选、精加工生产工艺,石英砂矿粗选以及精加工生产内容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总投资16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6.8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开采对生态环境等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复垦工程达到复垦方案要求的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基础建设,落实绿色矿山及水土流失防治等各项措施,加强矿山开发总体规划及施工区管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直接回用于施工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周边的林地施肥,不得排入水体。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开采过程中,项目部分矿体位于孔隙潜水层内,开挖至地下水位下时,开采区地下水水位会在短时间内产生一定水位下降。项目开采过程中,须设置水位监控井,密切对开采区周边的地下水水位进行监测,当水位降幅达到2米时,暂停开采,等水位恢复后再继续进行开采,减少对周边水位的影响。若出现疏干现象,影响项目周边村屯正常用水,建设单位应及时为受影响的村民加深水井或接引饮用水,保证村民正常用水。
建设单位须按《报告表》计划开展各开采区下游地下水监测,确保周边村屯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对下游居民水井的检查,如若发现下游居民水井水质异常,应该暂时停止开采,并及时出资为受影响的村民接通自来水系统提供安全的生活用水水源。
根据2023年3月7******局《关于解决****县石湾镇庞屋石英砂矿周边村屯饮用水问题的保证协议》,待确定本**矿业权人后,如因**开采影响附近村屯地下水饮用,******局需配合矿业权人解决该问题,保证做到附近村屯安全用水。
2.项目开采期废水主要源于**初期雨水、表土场和临时排土场淋溶水、车辆冲洗废水以及工作人员生活污水。开采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将开采区外围雨水截流排出开采区范围,流往地势较低处。挖掘机开采阶段,开采初期未形成采坑时,在开采区截排水沟的末端设置沉淀池,收集开采区产生的雨水,后期开采出现采坑后,开采区域范围内的雨水将汇集至采坑内,待停雨后再将采坑内雨水抽至沉淀池,开采期于首采区南面、二采区南面、三采区西北面分别建设1#沉淀池4300m3、2#沉淀池6200m3、3#沉淀池7100m3,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采区洒水降尘。采砂船开采阶段雨水可直接留存在采坑内。
项目设置1个临时排土场、2个表土场,四周配套截排水沟及沉淀池,于临时排土场、1#表土场、2#表土场的西南面地块分别建设4#沉淀池3700m3、5#沉淀池1100m3、6#沉淀池1800m3,各场地的淋溶水经四周的截排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项目洒水降尘,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采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开采区、运输道路及表土场、临时排土场等产生的废气。**须按要求严格控制开采面积,开采区四周设置围挡,配套喷雾洒水措施;**主要运输道路采取硬化路面,**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并配套喷淋措施,定期清扫运输道路保持路面整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并覆盖篷布防止物料洒落,限速行驶;对裸露的表土场、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覆盖等措施,并及时播撒草籽等进行植被覆盖;采空区需及时复垦绿化,防止裸露。
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项目夜间不生产。须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通过安装减振基座、设置围挡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加强运输管理,矿石运输经过村庄时须减速,禁止鸣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5.项目表土、废土石、沉淀池底泥后期用于**回填复垦,排土方式以内排法为主,当临时排土场堆满后,废土排放至先前的采空区内,当该采空区填满后,开采区将形成新的采空区,之后剥离的岩土又可以堆存在新的采空区内,二采区、三采区开采时不再设置临时排土场。
项目不设置机修车间,车辆维修由司机自行驾驶到附近镇上维修点维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至附近乡镇垃圾转运站统一处理。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在开采区内开采,不得破坏开采范围外植被;项目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生态恢复”的生产管理方式,矿业权人申请下一开采区域时上一开采区域需完成复垦并通过自然**部门的验收,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恢复原有生境。
项目开采区与基本农田间预留不小于20米的保护带。禁止表土堆积到周边基本农田,运输车辆等严格按照厂区道路路线行驶,做好边坡防护,禁止踩踏周边基本农田。
(四)项目已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矿山服务期满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封场、平整、压实、绿化等,做好开采区及临时用地内的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工作,严禁回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区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培训计划,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16日